竣工聯合驗收進入3.0時代,北京簡易低風險項目僅需1天

竣工聯合驗收進入3.0時代,北京簡易低風險項目僅需1天


導 讀:精簡申請材料,優化驗收流程,壓縮辦理時限,提高驗收工作效率……北京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邁入3.0時代,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出具竣工聯合驗收意見。


各有關單位:

  

為嚴格執行《關於優化社會投資新建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的若干規定》(京政辦發〔2019〕10號)和《關於完善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的意見》(京規自發〔2019〕439號),推動我市營商環境持續改善,圍繞“減時限、降成本、提質量”的總體目標,進一步優化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工作,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實施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已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按照本通知規定實行竣工聯合驗收。


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範圍按照《關於完善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的意見》(京規自發〔2019〕439號)規定執行。


二、驗收原則


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工作遵循“一網通辦、一份承諾、一次驗收、一日辦結”的工作原則,進一步精簡申請材料,優化驗收流程,壓縮辦理時限,提高驗收工作效率。


三、申請方式


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後,項目建設單位可在首都之窗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一站通”系統(網址:http://tzxm.beijing.gov.cn/slre/index)提出竣工聯合驗收申請,或持相關材料至各區政務服務中心申報。


四、申請材料


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申請竣工聯合驗收,僅需按照本通知規定填寫《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綜合告知承諾書》,無需上傳其他驗收資料。


建設單位應當認真如實填寫《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綜合告知承諾書》,經建設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簽字,加蓋建設單位公章後,上傳至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一站通”服務系統。


五、

受理申請


建設單位提交《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綜合告知承諾書》後,工程所屬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部門、區規劃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一站通”系統自動分派任務及時辦理或參與現場核查。


六、驗收時間


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綜合告知承諾書》約定竣工聯合驗收時間。區住房城鄉(市)建設部門應當統籌組織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約定的時間開展竣工聯合驗收。


七、驗收流程


建設單位提交《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綜合告知承諾書》後,由區住房城鄉(市)建設部門統籌組織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展竣工聯合驗收,並當日出具驗收意見。


八、驗收內容


(一)區住房城鄉(市)建設部門對工程實體質量(含消防工程施工質量、消防設施功能測試)、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含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進行抽查。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或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建築工程,不再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二)區規劃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加強過程監管,於《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綜合告知承諾書》約定的竣工聯合驗收時間前,根據過程監管情況直接在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一站通”服務系統中明確驗收意見。


(三)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於《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綜合告知承諾書》約定的竣工聯合驗收時間前,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除對申請資料有疑問外,不再現場對特種設備數量、銘牌等與《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是否一致進行核驗。


九、驗收結論


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出具竣工聯合驗收意見。


當涉及的各驗收事項全部合格或者通過的,應當於竣工聯合驗收當日當場打印《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通知書》並交付建設單位;市政公用服務企業提前或同時現場完成供水、排水、供電等市政設施連通。


當任意一項驗收意見為“不通過”或“不合格”的,相關驗收部門應當提出具體整改要求。建設單位按照要求整改完成後,重新申請進入竣工聯合驗收程序。


十、使用管理


此次竣工聯合驗收僅對當日現場消防及竣工驗收情況進行核查,建設單位應在投入使用後,加強維護管理。


十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區規劃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開展事中事後抽查,對於發現存在失信、未兌現承諾等違規行為的,依據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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