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報
昨日(3月30日)下午,惠城區檢察院一宗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一審當庭宣判:被告人嚴某某等4人因犯非法銷售不符合標準醫用器材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
案件回顧
2020年1月27日及28日期間
犯罪嫌疑人嚴某某分別出售“三無”口罩給經營藥店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黃某某等3人,涉案口罩數量共計9500個,涉案金額共計5710元。
1月30日
仲愷高新區公安分局根據線索當場抓獲王某甲、王某乙、黃某某等3人,繳獲涉案口罩一批。經檢驗檢測,嚴某某等人銷售的口罩不符合YY/T 0969-2013《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標準要求。
2月28日
惠城區檢察院依法對該案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3月11日
經依法審查,惠城區檢察院以銷售不符合標準醫用器材罪對嚴某某等4人提起公訴。
3月30日
該案一審當庭宣判。
以案說法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該案中,被告人嚴某某等4人在疫情防控期,明知是不符合醫用標準的口罩而予以銷售,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該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惠城檢察官在此給藥店經營者敲個警鐘:莫因追求利益,而丟棄經營藥店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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