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行業人員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違法進購假藥予以銷售將構成犯罪

醫藥行業人員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違法進購假藥予以銷售將構成犯罪


案情簡介

2016年3、4月份至2017年3月份期間,被告人元某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利用原任某醫藥公司駐某縣業務員期間建立的藥品營銷網絡,通過QQ和微信向有關藥品經銷人員購買硫酸氫氯吡格雷片等多種藥品,後在某縣等周邊縣市藥店銷售,從中賺取差價。且在明知波立維、立普妥、複方甘草片系假冒藥品的情況下而予以購進後銷售。

其中,以每盒45元左右的價格分別銷售給雷某等人批號為N30347的阿託伐他汀鈣片(簡稱“立普妥”)共計25盒;以每盒5元左右的價格分別銷售給覃某等人批號為170235-2的複方甘草片共計590盒。

醫藥行業人員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違法進購假藥予以銷售將構成犯罪


被告人覃某、雷某在各自經營的藥店或衛生所進購藥品時,未在正規的進貨途徑進購藥品,明知元某沒有藥品經營資質而仍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分別從元某處進購藥品。

被告人雷某從元某處購買立普妥10盒,後銷售5盒,剩餘退還給元某;

被告人覃某從元某處購買複方甘草片50盒予以銷售;

經鑑定,批號為5A532和6A452的波立維、批號為N30347的立普妥、批號為170235-2的複方甘草片均為假冒藥品。

醫藥行業人員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違法進購假藥予以銷售將構成犯罪


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元某被社旗縣公安局抓獲後,從其出租屋內及車上依法扣押尚未銷售的複方甘草片等藥品若干。

被告人元某駕駛麵包車實施上述犯罪行為,該車輛已被偵查機關扣押。

法院裁判:

藥品作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與使用者生命、健康息息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對藥品的生產、銷售實行市場準入制度並實行嚴格的管理,本案中元某等人作為從事藥品行業的從業人員,主觀上對進購的假藥持放任的態度,元某等上述18人的行為構成銷售假藥罪。元某又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而經營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元某犯數罪,應數罪併罰。

醫藥行業人員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違法進購假藥予以銷售將構成犯罪


​關於雷某、覃某及辯護人所稱不知道是假藥,不構成銷售假藥罪的問題,綜合評判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對藥品的生產、銷售實行市場準入制度並實行嚴格的管理,本案中雷某、覃某等人作為從事藥品行業的從業人員,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違法進購假藥予以銷售,對進購的假藥持放任的態度,其主觀故意明顯。該罪是行為犯,不以是否牟利為構成要件,故該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所以說,明知假藥而銷售假藥是犯罪,對於專業行業的從業人員,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違法進購假藥予以銷售依然構成銷售假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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