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农村家庭会拥有多处住宅,这是否违背了“一户一宅”原则?

现实中部分农村家庭会拥有多处住宅,这是否违背了“一户一宅”原则?并不全是,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史西宁律师带给大家讲解。


部分农村家庭会拥有多处住宅,这是否违背了“一户一宅”原则?


案例

李某一户原住于厦门市某村。2003年1月23日,厦门某征地拆迁公司与李某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一份,向李某征收其名下的三层砖混框架结构房屋一座。协议还约定李某须于2003年2月28日前搬迁,拆迁公司提供李某安置房屋两套,并支付安置补助费18225.07元。

2003年4月14日,李某与同村的李某二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李某向李某二购买村内房产一套,价款126000元。其中还约定“如果国家征用所购李某的房屋,补偿全部转李某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协议签订后,李某二将买卖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交付给李某,同年李某将所购房屋翻建成三层砖混房屋。

李某二认为李某违反了“一户一宅”,于2018年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房屋。后法院还查明,李某二的房屋所占用土地是李某二的父亲于1974年申请的宅基地,后李某二于1994年6月11日房屋处分时获得。

李某二于2001年4月25日迁移户口到其在城里买的新房后,户口类型转为非农。


部分农村家庭会拥有多处住宅,这是否违背了“一户一宅”原则?


焦点问题

本案中有两处事实与“一户一宅”原则有冲突,一是李某在获得了拆迁公司补偿的两套安置房后,其又通过购买获得了新的宅基地,是否不符合“一户一宅”? 二是李某二的户口已经转为非农,还能享有并出卖宅基地吗?


分析

“一户一宅”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出卖、出租后,不得再行申请宅基地。宅基地要求其使用者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是专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

李某和李某二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李某在资格上,完全可以受让李某二的房屋。

在李某和李某二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2003年4月14日,李某已经没有了宅基地,且其并不是因为出卖、出租,而是因为国家征收行为而被收回。所以依然视李某通过买卖获得的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新买的宅基地如果面临征收、征用,可以取得补偿。

至于李某因为原宅基地被征收获得了两套安置房的事实,“一户一宅”仅指一户拥有一处宅地基,法律并不禁止拥有多处住宅,且安置房也不在本村,这种现象是完全被允许的。同样的,李某二在城里买了房子,也不违反“一户一宅”,其依然可以继续使用原先在农村的房屋,享受宅基地的福利。只是因为李某二的户口已转为非农,不能对原房屋进行加盖或者重建了,待房屋倒塌后就要将宅基地归还给村集体,当然也允许像案例中一样将房屋和宅基地一起卖给相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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