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子店店主銷售問題饅頭,既擔刑責又承擔十倍懲罰性賠償

近期,進賢縣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對一包子店主判處刑罰,並判決該店主支付經營價款的十倍賠償金,同時在南昌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媒體上賠禮道歉。

2018年4月7日,柳某某向進賢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註冊個體工商戶,店名為進賢縣某某包子店。2019年5月底至2019年7月4日,柳某某在店內非法添加糖精鈉至其製作的饅頭和紅糖饅頭,並出售給周邊居民,銷售金額1260元。2019年7月4日,進賢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對該包子店的饅頭和紅糖饅頭抽取樣品,經檢測,從樣品中檢出國家禁止添加的糖精鈉,饅頭中的糖精鈉含量為0.163g/kg,紅糖饅頭中的糖精鈉含量為0.114g/kg。

進賢縣人民檢察院在受理柳某某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一案後,認為柳某某在饅頭中加入國家禁止添加的糖精鈉,並銷售給不特定人群,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遂決定立案審查。經訴前公告,無相關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訴訟,進賢縣人民檢察院在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對柳某某提起公訴的同時,還對柳某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柳某某承擔經營價款十倍賠償金共計12600元,並南昌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媒體賠禮道歉。進賢縣人民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採納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對柳某某判處刑罰外,還判決其支付經營價款的十倍賠償金,同時在南昌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媒體上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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