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子店店主销售问题馒头,既担刑责又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

近期,进贤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一包子店主判处刑罚,并判决该店主支付经营价款的十倍赔偿金,同时在南昌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2018年4月7日,柳某某向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个体工商户,店名为进贤县某某包子店。2019年5月底至2019年7月4日,柳某某在店内非法添加糖精钠至其制作的馒头和红糖馒头,并出售给周边居民,销售金额1260元。2019年7月4日,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包子店的馒头和红糖馒头抽取样品,经检测,从样品中检出国家禁止添加的糖精钠,馒头中的糖精钠含量为0.163g/kg,红糖馒头中的糖精钠含量为0.114g/kg。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柳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后,认为柳某某在馒头中加入国家禁止添加的糖精钠,并销售给不特定人群,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决定立案审查。经诉前公告,无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在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柳某某提起公诉的同时,还对柳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柳某某承担经营价款十倍赔偿金共计12600元,并南昌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媒体赔礼道歉。进贤县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对柳某某判处刑罚外,还判决其支付经营价款的十倍赔偿金,同时在南昌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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