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紀委:為實幹者鼓勁 對誣告者亮劍

幹部受到錯告、誣告等不實舉報後,紀檢監察機關將為其澄清正名,誣告陷害者也會受到查處。

3月19日,湖北省紀委印發《湖北省紀檢監察機關為受到不實舉報幹部澄清正名工作辦法》《湖北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工作辦法》。這標誌著湖北省激勵幹部擔當作為的制度機制進一步完善。

據湖北省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介紹,出臺這兩個辦法是為了深入貫徹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要求,進一步規範全省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為受到不實舉報的黨員幹部澄清正名,保護廣大黨員幹部合法權益和幹事創業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湖北省紀檢監察機關為受到不實舉報幹部澄清正名工作辦法》明確了需要澄清正名的4種情形,以及開展澄清正名的承辦部門、程序、方式、要求等。該辦法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核查認定為不實舉報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澄清正名工作,可採用書面澄清、當面澄清、會議澄清、通報澄清、媒體澄清等五種方式澄清正名。

《湖北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工作辦法》規定了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的工作機制、程序、方式、責任追究、要求等。

該辦法明確,黨員或公職人員誣告他人者將被嚴肅查處。據悉,《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出臺後,湖北省紀委監委在全國率先出臺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工作辦法,彰顯了省紀委監委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的堅決態度。

聞聽省紀委出臺兩個辦法,湖北各地幹部普遍感到振奮和鼓舞。襄陽市委政法委副書記王全新說,“省紀委此舉是旗幟鮮明地為幹事創業的幹部遮風擋雨,使我們深深感受到了黨組織的溫暖。”他表示,“我們基層幹部要拋開種種顧慮,更加擔當有為。”

對湖北省紀委出臺的兩個辦法,專家學者們也給予肯定。武漢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斌雄教授表示,此舉貫徹落實了十九屆四中全會“完善擔當作為的激勵機制”要求,是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個可喜舉措。


為實幹者鼓勁 對誣告者亮劍——湖北省紀委為幹部澄清正名等兩個工作辦法詳解

為什麼要出臺兩個工作辦法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要求“完善擔當作為的激勵機制”。1月2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對檢舉控告中的誣告陷害行為進行查處,對核查認定檢舉控告失實、有必要予以澄清的,可以採取適當方式予以澄清。

從湖北省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情況看,2019年,全省各市州開展了澄清正名和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為深入貫徹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和《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要求,進一步規範全省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為受到不實舉報的黨員幹部澄清正名,保護廣大黨員幹部合法權益和幹事創業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省紀委特制定了兩個工作辦法。


什麼是不實舉報 什麼是澄清正名

●不實舉報

是指經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核實,認定反映的問題嚴重失實、不屬實,或者純屬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的檢舉控告。舉報反映的問題未查實,但又不能完全排除或者暫不能排除的,不能認定為不實舉報。

● 澄清正名

是指以適當方式為受到錯告、誣告等不實舉報的幹部澄清事實、維護名譽、消除負面影響,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澄清正名只針對不實舉報中的具體問題,不對澄清對象作出全面評價。


哪些情形應當開展澄清正名

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核實後認定為不實舉報,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澄清正名:

●被反映人在選拔任用、換屆選舉、交流任職、評先評優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響的;

●被反映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響的;

●紀檢監察機關已作出明確結論,被反映人仍因同一事項受到反覆舉報,造成不良影響的;

●紀檢監察機關認為需要澄清正名的其他情形。


對哪些情形不予澄清正名

●舉報問題不實,但組織已掌握被反映人其他方面違紀違法問題,開展澄清正名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

●因客觀條件所限,對舉報問題一時難以核查清楚的;

●舉報問題不實,但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其他原因不宜澄清正名的。


澄清正名有哪些方式

●書面澄清。向被反映人送達澄清正名函,載明澄清事項、澄清機關和時間等。

●當面澄清。派員當面向受到不實舉報的幹部澄清事實,所派人員不少於2人。

●會議澄清。適當選擇在被反映人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會議、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幹部職工大會、群眾代表大會等會議上予以澄清正名。

●通報澄清。在一定範圍內印發文件、通報等予以澄清正名。

●媒體澄清。經由媒體擴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可通過適當媒體平臺予以澄清,消除影響。

以上澄清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澄清正名須在多長時間內完成

辦法規定,承辦部門應當在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澄清正名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完成的,應向澄清對象及其所在單位黨組織作出說明,並告知後續工作安排。

對網上的不實舉報是否也要澄清正名

辦法規定,對未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但通過網站、論壇、微信等方式,在公開場合傳播散佈的,相關內容屬於紀檢監察業務範圍且經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核實後,認定為不實舉報的,澄清正名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什麼是誣告陷害行為

是指檢舉控告人(舉報人)採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向紀檢監察機關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行為。


如何處理錯告行為

辦法規定,對檢舉控告不實的,必須分清是錯告還是誣告。舉報人確因對事實瞭解不全面,不具有誣告陷害的主觀故意,而發生錯告的,不得作為誣告陷害行為進行處理,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對舉報人進行批評教育。


誣告陷害人將會受到怎樣的查處

辦法規定,經調查認定構成誣告陷害行為的,根據誣告陷害人身份和造成的後果等不同情形,依紀依法追究誣告陷害人的責任。

●誣告陷害人是中共黨員的,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或者採取組織措施。

●誣告陷害人是監察對象的,依據《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政務處分,或者採取組織措施。

●誣告陷害人既不是中共黨員,又不是監察對象,且情節較輕的,由調查機關通報給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其採取警示談話、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深刻檢查、向被誣告陷害人道歉等方式處理。

●誣告陷害人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上述處分、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對哪些誣告陷害行為應當從重處理

●手段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

●嚴重干擾換屆選舉或者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

●經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誣告陷害他人的;

●強迫、唆使他人誣告陷害的;

●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


對通過誣告陷害獲得的利益如何處理

辦法規定,對通過誣告陷害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利益,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定予以撤銷或者糾正。

今後幹部群眾對違紀違法甚至腐敗行為是否就不能舉報了

不是這樣的。省紀委出臺兩個工作辦法,並不代表紀檢監察機關放鬆了對黨員幹部的日常監督。正風肅紀反腐工作,需要廣大幹部群眾的積極參與和大力支持,需要廣大幹部群眾的有力監督。對於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黨組織、黨員、公職人員,歡迎廣大幹部群眾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依規依法向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舉報,一經查實,紀檢監察機關將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絕不姑息遷就。


省紀委:為實幹者鼓勁 對誣告者亮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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