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凶宅”能否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作者/康文平律師


最近,孫儷主演的電視劇《安家》大火,裡面人物特色鮮明,劇情豐富飽滿,可謂是疫情期間消磨時間的利器。在《安家》這部劇中,除了幾位店員是固定角色之外,還有不少流水式的角色,他們就是買房賣房租房的客戶群體。即便在現實生活中,也總會有一些奇葩的客戶出現,《安家》第5集就出現了一位奇葩客戶黃老闆。

買了“凶宅”能否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劇中的黃老闆聽信魯大師的迷信言論,需要在凶宅裡住49天,找到房似錦專門買了一套凶宅,後來又賣掉換大房子。

買了“凶宅”能否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想必現實生活中,應該不會有客戶像黃老闆這樣追求凶宅吧。但要是一不小心買了一套凶宅,那到底能不能退款呢?

2018年,金某就遇到了這樣一個事情。2018年年底金某與黃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全款購買了黃某名下的一套住房併成功過戶。2019年金某從其他地方瞭解到,該套住房曾在2013年發生過入室搶劫殺人案,原房主朱某在該住房內被入室搶劫者殺害,遂以被欺詐買到“凶宅”為由,要求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並退還購房款。據查。該房屋是黃某在2018年年初在朱某的繼承人處購買而來,黃某表示對該套住房內曾發生過兇殺案一事不知情,當時是為投資而買房。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金某認為黃某沒有對該房屋系“凶宅”作出提醒,並存在刻意隱瞞的情節,應當理解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而黃某表示自己購得該房產實為投資,對房屋內發生過兇殺案一無所知,不存在刻意隱瞞。

經法院審理認為,金某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黃某存在刻意隱瞞的情形,黃某也就沒有違反《合同法》第六條規定。買賣合同依然有效。

從此案中我們不難看出,“凶宅”是一種民間迷信的說法,根本無法作為處理糾紛的論據。反而法律本身會將糾紛的重點放在“賣家對凶宅是否知情並刻意隱瞞這一事實上”。(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也就是說,想要撤銷合同,需要舉證賣家刻意隱藏的事實。例如,“凶宅”內發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曾經在報刊網絡等有大篇幅的報道,屬於影響較大的社會事件,推定為買方應當知道該事件的,法院不得支持。

筆者建議買房之前一定要仔細瞭解房屋的所用情況,或諮詢業主、鄰居、保安等。買房本該是一件歡喜的事情,不要讓粗心壞了事。

PS:法院在拍賣房產的時候,會標識“該房產內有人非正常死亡”的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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