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房價上漲,沒有資格先“借名買房”可行嗎?有沒有法律風險?

一、借名買房的原因。

1、規避房屋限購令政策。

2、規避限貸令以及其他貸款障礙。

3、簡便手續、減少稅費。部分人出於規避遺產稅、簡化登記程序的考慮,直接將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子女或其他將來的繼承人名下。

4、爭享特定購房優惠,購買保障房等。

5、隱藏真實的財產信息。

二、借名買房的風險。

1、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因名義產權人反悔,導致出資人無法取得房屋產權。並且在日常生活中,往往由於名義產權人與出資人之間往往關係密切,很不重視書面證據的收集和保存,因此出現糾紛時出資人往往無法證明購房款系由自己支出,要求名義產權人返還購房款也相對困難。

2、借名購買普通房屋的,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方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瞭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

3、第三人對登記購房人轉移房產給實際出資人的行為提出異議。如登記購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規定提出異議,否認借名買方的事實,要求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4、房產被名義購房人轉讓或者抵押或者被法院強制執行。

房產登記人欠有外債,被查封強制執行,即使出資人提出異議,法院也不會採納。房產被登記人賣給善意第三人,出資人不得主張合同無效。

三、司法審理實踐的現狀。

近年來,房產借名登記案件有日益增多之趨勢,在審判實踐中,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指引,法院在認定事實以及適用法律的過程中遇到許多棘手的問題。不同地方法院針對同一類型的房產借名登記案件處理態度和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差異。

借名登記合同效力認定不一,對於借名購買並登記普通性質的住房,若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以及政策,若有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借名登記關係,法院一般認可其效力;但若借名購買普通性質住房違反國家或地方政策,例如部分城市的限購令、限貸令,法院判決存在較大分歧,有認為當然無效的,也有認為並不違反強制性規定因而承認此類合同效力的。對於借名購買並登記保障性質住房的,各地法院的判決也有較大差異。所以借名買房存在風險,可能會帶來麻煩,自己一定要利益權衡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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