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離期未返崗被辭退咋辦?勞動保障監察員這樣調解

青島新聞網3月31日訊(記者 丁淑華)近期,企業陸續復工復產,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到來,市民們關於勞動保障問題的諮詢和投訴增多,能否強制職工休假及衝抵帶薪年假?社區居家隔離期間未能及時返崗能否強制解除勞動合同?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待遇如何計算?別急,市勞動保障監察局針對疫情防控期間社會關注的勞動關係熱點問題,公佈了第一批疫情防控期間勞動保障監察典型案例,以案說法,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疫情期間勞動保障政策的知曉度,引導勞動者和企業自覺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

案例一:延遲復工時間抵扣年假,對不對?

[基本案情]2月9日,青島市勞動保障監察局收到職工於某來電,反映單位在2月3日通知她延遲復工,休息時間抵扣年假。來電人認為在家休息是單位要求的,不應該扣自己的年假,而且公司人力資源負責人態度惡劣,讓人難以接受。

[政策連線] 2月3日(正月初十)之後山東省延遲復工期間及之後期間,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第二、三條之規定:鼓勵協商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

[辦理情況]勞動保障監察員聯繫了於某所在單位,單位稱在山東省延遲復工期間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符合疫情期間關於勞動報酬有關規定。勞動保障監察員建議單位人力資源部門通知工作人員的同時要耐心做好政策解釋,避免不必要的誤解。隨後勞動保障監察員反饋來話人,詳細解釋了政策規定和當前經濟形勢,鼓勵職工和企業同舟共濟、共渡難關,引導職工關心、支持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共同維護企業和社會的和諧穩定。職工於某表示理解,對工作人員耐心負責的工作態度十分滿意。

案例二:要解除勞動合同,請先看看法律答應不?

[基本案情]2月5日,嶗山區勞動保障監察局接到職工李某的投訴,反映單位違反疫情期間勞動關係政策,違法解除合同。接到投訴後,嶗山區勞動保障監察局迅速展開調查核實。李某所在的教育科技公司是一家線上培訓機構,2月1日,公司在工作群中通知所有員工必須於2月2日到崗上班,對於不按時到崗上班的員工,公司接受任何崗位的離職申請,不接受疫情期間任何形式的請假。”當天,李某從天津回青,與社區聯繫後居家觀察。“2日我肯定沒法兒到崗上班呀!”李某與單位溝通無果後選擇投訴維權。

[政策連線]

1、根據《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緊急通知》(魯人社字〔2020〕10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企事業單位開工開業工作的緊急通知》(魯政辦發明電〔2020〕5號),省內涉及保障城鄉運行、疫情防控、能源供應、交通物流、醫用物資、生活必需品生產、公共服務窗口單位、重大工程、重大項目等涉及重要國際民生的企事業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要求,於2月3日起正式正常開工開業。其他企業不早於2月 9日24時前復工。除省政府辦公廳文件規定的行業企業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企業應執行山東省關於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相關規定。

2、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辦理情況]2月6日,嶗山區勞動保障監察局及時約談公司負責人,詳細解讀了疫情防控期間國家和本市各項政策規定,要求公司必須落實政策要求,合理安排職工工作時間,疫情期間儘量不裁員、少裁員……勞動保障監察員一席話,讓公司負責人充分認識到存在的問題,隨即更改了要求員工復工的公告,李某的投訴得到快速、圓滿地解決。勞動監察員後續追蹤瞭解到,該公司目前無一例主動與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案例三: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待遇案不是筆糊塗賬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8日,孫某通過網上投訴系統反映其在某外貿公司工作, 2020年2月10日公司復工,到單位上了5天班後,因家中有事不能上班,直至3月初孫某與公司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但公司只發了5天工資,合計600元。孫某認為不合法,投訴至萊西市勞動保障監察局。

[政策連線]

(1)1月31日—2月2日(正月初七至初九),國家延長春節假期,為休息日,未提供勞動不需支付工資。

(2)2月3日(正月初十)之後,因疫情影響未能復工,企業可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如職工休帶薪年休假,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如使用企業自設福利假,則應按照企業規章制度或雙方約定標準執行。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3)2月10日之後(正月十七之後),企業安排職工工作的,正常支付工資。

[辦理情況] 針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的陳述,勞動保障監察員向其解釋了關於工資、社會保險繳納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並告知了《青島市2020年春節假期和延遲企業復工期間有關問題解讀》的相關規定,為企業算明細賬,要求該管理人員儘快回覆意見。3月12日11時,公司通過網上銀行向孫某轉賬2月份剩餘工資,並將電子回單打印件送至萊西市勞動保障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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