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這是一種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來在中國大陸有愈演愈烈之勢。尤其在貧困地區如雲、貴、川等地和流動人口集中的發達地區如東莞、深圳、福建等地,此類犯罪長期猖獗。
但是,鮮為人知的是,有一種拐賣婦女兒童叫做“把孩子生在外國獲取外國國籍”。其中,不乏公眾人物“把孩子生在外國獲取外國國籍”。
從參考資料對應,“把孩子生在外國獲取外國國籍”完全對應“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基本特徵和構成要件。
當然,接受販賣婦女兒童的對象從個人轉移成為了某個國家。
嚴格來說,還涉及賣國。
值得引起國家的重視!
值得國家有關部門予以反制!
值得每一箇中國人引以為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條文所列八種加重情節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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