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拒絕的“法語”

剛剛進入法院的時候,我被分配到鄉下法庭工作。有一次,我遇到一對50來歲的夫妻到法院離婚,雙方在調解室爭吵不休。

由於雙方不符合離婚條件,我將提前查好的法條向雙方宣讀,準備詳細向他們解釋相關法律規定,但男方聽了不到五分鐘就打斷我:“法官,你說的啥子哦,聽都聽不懂,換個人來哦。”庭長聽說情況後,趕來“救場”,說方言講故事,勸說雙方換位思考,最後用一句“公不離婆,秤不離砣”讓夫妻倆撤訴了。

這件事對我打擊很大,明明講的是相同的法條,為什麼最後是完全不一樣的效果。庭長對我說,因為我跟他們說的“法語”,對於他們來說就是一門外語,他們無法理解我想要表達的內容。

從那以後,我通過各種方式去了解轄區鄉村的風俗習慣,學習他們的方言俗語,在調解案件過程中,我會首先用他們的方式去交流,消除我和他們之間的距離,再將“法語”轉化成他們的語言,讓他們更容易接受,達到化解矛盾的目的,鄉親們對我也多了肯定,少了質疑。

我想,法律雖然是生硬的,法官是靈活的;“法語”雖然是晦澀的,但方言是生動的。法律的功能之一是定分止爭,要實現這個功能,不能對任何案件簡單一以貫之,而是應該區分不同對象的年齡、文化、性格、法律素養及所處地域等,針對他們的特點,選擇他們聽得懂的“語言”解釋法律,選擇他們更容易接受的方式化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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