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防範|企業如何應對延期交付產品的法律風險

肺炎防治須知:

1、居家隔離,減少外出,就是最好的防護。

2、人人皆防線,少出門、不扎堆就是做貢獻。

3、百姓支援政府打贏肺炎疫情最好方式是居家少出門。

4、加強防控,一起加油。眾志成城,抗擊疫情。

風險防範|企業如何應對延期交付產品的法律風險

疫情對買賣合同中的各個環節各個要素都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那麼因疫情的影響,企業作為出賣人,是否可以延期交付產品呢?企業又可以採取哪些措施來降低延期交付產品的法律風險呢?

今天我們就來討論這個問題,企業作為出賣人延期交付產品可能有以下原因

1是上游的原材料供應不足或者是延遲供應,2是企業無法組織人員加工生產,3是物流不暢,4是企業資金不足無法採購原材料以及正常開工,5是企業擔心買受人無法支付價款等

對於1.2.3種因疫情造成的情況,可考慮適用合同法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是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次重大疫情按照通說應該屬於不可抗力,因此,如果企業確實受到疫情的影響,無法及時採購到原材料,無法及時復工或者是物流受阻,可以考慮以不可抗力為由延遲交付產品,

對於第4種情況,如果是因為企業資金不足,無法採購原材料或者是正常復工,應屬於一般的商業風險,不應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

對於第5種情況,如果是因為企業擔心買受人無法支付價款,而延遲交付產品,需要企業來判斷是否達到了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程度。

根據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履行,一是經營情況嚴重惡化,二是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是喪失商業信譽,四是有喪失或者是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的證據終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企業只有在發現買受人存在以上情形時,才能暫緩交付產品,否則將有可能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下面我們就來看一下企業可以採取哪些措施來降低延遲交付產品的法律風險。

1.企業在適用不可抗力規定延遲交付產品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來降低法律風險:

一是收集原材料供應不足,企業無法正常復工以及物流不暢的證據,比如說由上游企業出具書面說明收集政府要求延期復工的政策規定,以及疫情管控的政策措施等;

二是及時發出因不可抗力造成延遲交付產品的通知以及不可抗力的證明文件,並留存有效的送達證據。

三是儘量與買受人協商簽訂延遲交付產品的補充協議;

四是當不可抗力影響降低或者是消除以後,應及時與買受人溝通交付產品事宜,以防止各方的損失進一步擴大。

2.企業在使用不安抗辯權規定延遲交付產品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降低法律風險。

一是收集證據證明存在適用不安抗辯權的情形,比如說買受人已經被採取限高措施,買受人已被吊銷營業執照買受人。人失聯或者是買受人正在破產清算等。

二是向買受人及時發出因不安抗辯,而延遲交付產品的通知以及相關證明文件並留存有效的送達證據。

三是儘量以買受人協商變更買賣合同,採取先付款後交貨的方式四是可以要求買受人提供擔保,以保證可以正常付款。

五是如買受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支付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企業可以解除合同。

本文我們討論的是因疫情的影響,企業作為出賣人是否可以延期交付產品以及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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