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欲强奸女子,女子见其面容俊朗,暗自窃喜,法律上如何评价

案例:大牛深夜专挑单身女子下手,拦路强奸。一日将过路女子翠花打倒在地,正欲行苟且之事,翠花抬头发现男子面容俊朗,心里不免暗自窃喜:既然有如此颜值,何必要考暴力?于是,翠花假装不敢反抗,便于大牛发生了性关系。

男子欲强奸女子,女子见其面容俊朗,暗自窃喜,法律上如何评价

那么问题来了,成功与翠花发生关系的大牛,在法律上,究竟应该如何定性呢?是构成犯罪,还是不构成犯罪呢?

先看看法条如何规定“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法条上来说,普通人似乎可以凭借着朴素的价值观来说,认为不构成强奸罪。大致理由如下:虽然大牛想强奸,但是翠花是默认同意的,因为翠花见大牛面容清秀,大牛和翠花是相互馋对方的的身子,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所以自然不是犯罪。

然鹅,法院的最终判决绝不会如此,更不会因为大牛面容俊朗而认为无罪,法院一定会认定大牛触犯强奸罪,只是未遂而已。(是不是有人会问:都发生关系了,怎么能说是未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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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有自己的犯罪行为结构,即:行为人实施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使得对方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从而行为人成功地实施了奸淫行为。不管是什么情形下,只要是满足了这个行为结构,那么一定是犯“强奸罪”。

这个罪的一个重要判断内容就是强奸行为的做出。一是暴力、胁迫等其他强制手段;二是进行性交行为。而上文大牛和翠花之间的关系就在于第一点的判断。

何为暴力、胁迫手段?

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我对你以恶害相通告:你如果不答应我的要求,我就对你实施恶害。从而让你产生恐惧心理,你基于恐惧心理才答应了我的不法要求。注意的是,被害妇女是基于恐惧心理,才会让对方得手,也就是说被迫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否则的话,就像是文中看上面容俊朗的大牛的翠花,与大牛发生关系,并不是因为恐惧,而是因为喜爱,这个自然不符合强奸罪既遂的构成模式,所以成功与翠花发生关系的大牛也只能是“强奸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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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牛应该是幸运的,因为自己的颜值让自己从可能的既遂,转变为现实的未遂。不然就得在监狱里多待几年。要我说,都能是被害人心甘情愿的颜值了,何必要去犯罪,干点什么事情不能够满足生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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