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引發的三個法律問題

許可馨言論引發的三個法律問題

一、是否可以開除她的國籍?

有網友呼籲開除許可馨的國籍,但我國《國籍法》第九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據此,國家不能開除她的國籍。在我國,即使罪大惡極的犯罪份子,也只能根據《刑法》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而沒有設定“開除國籍”的法律責任。

二、是否可以對她提起民事訴訟?

有網友問,“是否可以發起公益集體訴訟”。這是一個非常有趣的問題。在許可馨的言論中,她辱罵同胞為“賤骨頭”,有損同胞“人格尊嚴”,而“人格尊嚴”是受現行法律保護的。如提起訴訟,誰是原告,很關鍵。她辱罵的同胞,既是一個群體,也是眾多的具體個人,因此理論上,任何一個感到人格受到傷害的個人,都有權提起民事訴訟。當然,未來可以擴大公益訴訟的範圍,對侵害不特定對象的侵權行為,賦予檢察院或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

三、她的言論是否違反憲法義務?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許可馨公然叫囂:“老孃從不把集體利益放在眼裡”,“就是恨黨國怎麼那”,這些言論有違憲法規定的公民義務。在談及憲法時,人們更多地注意國家確立並有責任予以保障的公民權利,很少談及公民個人對於國家的憲法義務。未來建立違憲審查制度,應該將違反憲法義務的行為納入審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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