懺悔錄:“檢察官指控的十宗罪,我都認了”


懺悔錄:“檢察官指控的十宗罪,我都認了”


  ●懺悔人:林秋

  ●原任職務:海南省樂東縣副縣長

  ●觸犯罪名:受賄罪

  ●判決結果:2017年6月12日,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林秋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犯罪事實:2008年至2015年間,林秋利用職務便利在項目招投標過程中,幫助工程建設公司老闆馮某承攬到多個衛生、教育系統的項目,並收受馮某人民幣共計180萬元。

  2016年10月13日,是我一生中最刻骨銘心的日子。這一天,我被宣佈刑事拘留,很快被送到看守所關押。在去往看守所的路上,我心潮起伏,思緒萬千。想想昔日身為領導幹部,我是多麼榮耀;看看今日,我身在囚車,又是多麼可悲。

  我以無限悔恨的心情懺悔自己的罪行。千不該萬不該,我收了不該收的錢,做了不該做的事。我羞愧難當,後悔莫及。我從一名普通幹部,在組織的培養下,很快成長進步,並走上副縣長的領導崗位。但我沒有好好珍惜,沒有經受住金錢的誘惑。最終,跌入犯罪的深淵。

  那陣子,我幾乎每時每刻都在自問:為什麼會這樣?到底為什麼?認真反思,我找到了自己犯罪的原因:還是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出了問題,該堅守的不堅守了,該崇尚的不崇尚了。於是,我在謀公事時,謀起了私利;在為社會作貢獻時,也在貪圖回報;在服務社會時,開始追求享受,一步步走向墮落的深淵。

  自從2004年10月,我當上樂東縣副縣長後,就被房地產老闆“盯”上了。慢慢熟了,對方先是請吃請喝,後又提出在工程項目方面請我給予關照,我則是有求必應。

  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建築公司老闆馮某得知我是分管衛生、教育系統的副縣長,便找我幫助他承接樂東縣衛生系統的工程項目。幾天後,馮某找到我家裡,送給我5萬元。在我的幫助下,馮某承攬了樂東縣千家鎮中心衛生院住院樓工程項目。為了感謝我的幫助,馮某再次送給我5萬元。

  2010年的一天,馮某為了感謝我幫助他承攬到樂東縣誌仲中心衛生院門診綜合樓工程項目,在我家樓下送給我10萬元。2013年的一天,馮某為了感謝我幫助他承接到樂東縣千家鎮中心衛生院門診綜合樓及鶯歌海中心幼兒園等工程項目,在我的家裡,送給我50萬元。

  就這樣,我主管的衛生及教育系統的工程項目都介紹給馮某的公司承建。馮某先後10次送給我180萬元。說實話,我當時想也沒想就收下了,認為我為他辦事,他給我送錢,這是理所當然的。

  在副縣長的位子上,我一邊為樂東縣的建設貢獻才智,一邊在貪慾的驅使下,謀取私利,收受賄賂。我人生的最大失敗,就是敗在了金錢腳下。也許是反腐敗風聲吃緊,也許是良知發現,那陣子我經常從媒體上看到一些市縣官員被調查的消息,我的思想波動很大,是坐等被查,還是主動投案?經過激烈的思想鬥爭,我的理智戰勝了邪念,並且領悟到:人既然犯了錯,就必須認真悔過。2016年8月18日,我主動向縣紀委交代了收受馮某財物的問題,並上交了現金130萬元。第二天,縣紀委的工作人員帶我到省紀委交代問題,我分3次將180萬元現金全部存入省紀委賬戶。

  記得在庭審現場,檢察官指控了我10宗罪狀,我甘願認罪。在庭審的最後,我深深地表示了懺悔,深刻檢討自己,表示認罪服判,願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法院開庭審理我的案子時,認定我在被傳喚前主動到紀檢部門交代受賄犯罪事實,並全部退繳贓款,到案後如實交代罪行,是自首。在法庭上我認罪悔罪,最終獲得了從輕減輕處罰。

  一生的事業,隨著一紙判決,全部付之東流,化為自己今生今世恥辱的烙印,一名小有名氣的副縣長瞬間淪為階下囚。在正常人的眼裡,社會跟監獄好像離得很遠,其實只有一步之遙;領導幹部與罪犯好像水火不相容,但兩者間並無不可逾越的鴻溝,若喪失了黨性原則底線,鬆懈了職業道德操守,淡化了法律意識,就會有犯罪坐牢的可能。牢獄生活換來的沉痛教訓讓我刻骨銘心。

  (江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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