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器人寫稿,著作權是誰的?

日前,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全國首例人工智能作品侵權案。法院對被告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網貸之家”網站上向公眾提供侵權文章內容,以供公眾在選定的時間、選定的地點獲得的行為進行了一審判決,裁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的維權費用人民幣1500元。由於涉案作品的創作主體並非自然人而是人工智能軟件,該案件可謂開啟了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先河,對未來人工智能作品創作及傳播意義重大。

近年,人工智能技術逐漸應用於新聞寫作、繪畫、詩歌寫作等諸多領域,有關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問題也一直困擾著學界和實務界。如何判斷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獨創性?怎麼看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創作過程?相關人工智能使用人員的行為能否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創作行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屬於具有著作權的作品?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是否應該得到保護?此次案件對圍繞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存在的爭議進行了探索與回答。

人工智能作品雖是經由智能軟件在技術上生成而來的,但整體上體現了背後主創團隊人員的個性化安排、標準選擇以及表達意圖,其間具有一定的獨創性,這部分同樣應該得到人們應有的尊重和法律的保護。此次案件對今後同類型案件的審理有一定的借鑑意義,也對今後如何看待人工智能作品具有啟示意義。

隨著人工智能技術在當下社會更廣範圍內的應用,著作權保護範疇應該從自然人創作向人工智能作品延伸,並就相關細節作出及時調整與修訂,從而更好地適應互聯網信息技術時代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要求。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備獨創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認定為作品並進行著作權保護,符合著作權法激勵創作的立法宗旨,有利於激勵人們主動利用人工智能進行創作,也有益於人工智能產業的良性發展。

中國《著作權法》自上世紀90年代初實施以來,著作權意識已經深入人心,民眾維權意識大大增強。快速發展的互聯網使得人們的信息表達及書寫形式日漸多樣化、智能化,然而互聯網並非“法外之地”,一旦侵權行為發生,就須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在這種情形之下,人們日常的“觸網”行為更需要加強自律。


機器人寫稿,著作權是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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