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學習筆記 經濟法第一章 總論

第一節 法律基礎

法的本質

:三是三不

三是(兩統治階級 一社會客觀)

是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經濟決定政治)

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體現

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三不(兩統治階級 一社會各階級)

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的意志(而是經濟決定政治)

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而是整體意志)

不是社會各階級的意志的體現(對應統治階級的體現)

法的特徵

國家意志性 強制性 規範性(概括性和利導性) 公開性和普遍約束性

記憶口訣:國家強制政府人員規範的做人民公僕(公普)

法律關係

1.法律關係主體:最少為兩個以上

(1)主體種類:自然人+組織(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國家

ps.自然人>公民,公民具有國籍,而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國公民,無國籍人。

非法人組織指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其他基本都是法人組織。

(2)主體資格(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即為依法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法律資格(主觀);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產生、終於消滅,因為法人是人為創造出來的;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則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先天平等)

行為能力即為通過自己的行為從事法律活動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客觀);法人無行為能力;自然人的行為能力通過年齡+精神狀態分情況視定(後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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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關係內容:權利和義務

任何一方的權利都必須有另一方義務的存在,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3.法律關係客體

物(常見於物權關係):①物可以是自然物、人造物、貨幣及有價證券 ②物可以是有體物品(如天然氣、電力等)也可以是無體物(權利、數據信息)

人身、人格(常見於人身關係):活人整個身體,不得視為法律上的“物”,但當人的頭髮、血液或其他器官從身體中分離出去時,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視為法律上的“物”,成為構成法律關係的客體。

精神產品(常見於知識產權關係):作品、發明、外觀設計、商標等

行為(常見於合同關係):為了達到一定目的進行的作為(積極行為)或不作為(消極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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