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一号检察建议】韩国N号房里,26万人围观的性犯罪:我们拿什么保护孩子?

这几天,关于韩国#N号房赵博士身份公开# #韩国“N号房”赵博士被公开示众#的话题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什么是“N号房”?赵博士又是谁?究竟发生了什么,又让人联想到了什么呢?

话题很沉重,但我们必须要谈。

一、26万人围观的性犯罪

从2018年开始,有人在一个名叫Telegram的社交平台建立了多个秘密聊天室,运营者有偿地向会员们提供各种“性剥削”照片以及视频。“N号房”就是Telegram上编号1~8的八个私密聊天房的代称。

照片和视频是怎么来的?

案犯们冒充警察威逼利诱受害者们拍摄裸照,再用这些照片威胁受害者,对受害者实施性犯罪,还将犯罪过程拍摄下来发布到聊天房中。这些被分享的内容“阅后即焚”。

2020年3月19日晚,“N号房”节目的运营者被拘留。

截至3月22日,韩国警方已对涉案的共犯13人进行立案,并拘捕了为首的“博士”赵某。至此,韩国警方掌握线索的被害女性多达74人,其中16人为未成年人,最小年龄受害者为年仅11岁的小学生。而曾经加入过房间共享非法传播物的用户则多达26万人。

此案因涉及未成年人,受害者人数众多以及有公职人员涉案而在韩国引发轩然大波,网民们纷纷在青瓦台网站请愿,要求公开案犯以及聊天群26万名会员的身份。

3月23日,韩国总统文在寅下令彻查“N号房”事件,要求警方调查聊天群所有会员

同日,韩国SBS《8点新闻》公开N号房事件“博士房”运营者长相和身份信息,此人名叫조주빈(赵主彬,音),25岁,信息通信专业,曾作为学报编辑部编辑局长活动。

【落实一号检察建议】韩国N号房里,26万人围观的性犯罪:我们拿什么保护孩子?

“N号房”赵博士身份公开

3月25日上午,韩国警方将“N号房”事件嫌犯赵主彬(音)送交检方,并将其公开示众。这是韩国首次引用《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规定,公开犯罪嫌疑人信息的案例。

【落实一号检察建议】韩国N号房里,26万人围观的性犯罪:我们拿什么保护孩子?

二、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

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我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25万人。

在关注热点事件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那些并没有被推上热搜排行榜的案例。

第一个案例

020年3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公安局发布了这样一条通告:

【落实一号检察建议】韩国N号房里,26万人围观的性犯罪:我们拿什么保护孩子?

据媒体报道,横县公安局出具立案告知书,认为赵女士被强奸一案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第二个案例

2019年2月13日至3月9日,龙喜和驾车搭乘路边等车的被害人龙某某,在其上车后产生囚禁强奸歹念,遂对被害人予以暴力控制,将其锁上铁链囚禁在事先修建的自家地下室,期间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3月19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龙喜和强奸、非法持有枪支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龙喜和犯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729.6元。

三、关于性犯罪

安全问题永无小事。在谈到防范性侵害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性犯罪。

性犯罪,是指人在性本能的驱使下或在反社会意识的支配下,为满足性欲而对异性或同性故意采取的性侵犯他人性的权利,妨害、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人际关系的性交或非性交性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了性犯罪的相关罪名,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聚众淫乱罪,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

同时,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的,在已有规定的基础上从重处罚。

四、“一号检察建议”

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首份检察建议书。这是最高检认真分析检察机关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的一份建议。

收到“一号检察建议”后,教育部高度重视,迅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一步加强预防性侵安全教育、教职员工队伍管理、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防性侵协同机制构建、学校安全督导检查等工作。

【落实一号检察建议】韩国N号房里,26万人围观的性犯罪:我们拿什么保护孩子?

五、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回观韩国“N号房”一案,除了法律角度,还有人性和道德层面的思考,这就要提到韩国社会乃至全世界或多或少存在的厌女文化。这种病态文化,不仅仅强调贬低女性、物化女性,甚至会引起人们对女性产生厌恶,并且在欺负、凌辱、侵犯女性中收获快感。

而更恐怖的是,参与“N号房”的26万人普遍认为自己只是花钱购买了一项服务,并没有主动去伤害被侵害的女性,所以完全算得上“无辜”。

那些消费了、围观了未成年人受到不法侵害的人,至今都没有意识到这所谓的“我只是看了看”“我花钱买了”,是建立在违反法律、侵害他人的基础上

可是,每一条与性侵犯有关的罪恶产业链之所以存在,不仅依赖于主导或直接获利的卖家,还因为那些被认为“只是正常欲望”的需求,滋养了它去侵害他人而获利。

【落实一号检察建议】韩国N号房里,26万人围观的性犯罪:我们拿什么保护孩子?

六、关于性教育

看过这些案件报道,我们可以推测,实施性犯罪的人不仅没有接受到良好的法治教育,更没有接受到良好的性教育。

【落实一号检察建议】韩国N号房里,26万人围观的性犯罪:我们拿什么保护孩子?

提到“性”,许多人是羞于启齿的。

孩童时,爸妈会说小朋友都是石头里蹦出来的,或者垃圾堆里捡来的、充话费送的;

中学时,当课本讲到人体生殖系统的时候,老师会直接跳过,或者让学生自习;

长大后,许多人不敢说出自己的真实需求,不好意思谈及相关信息,更是在遇到骚扰、侵害等行为时因为感到“羞耻”而无法开口向他人求助……

【落实一号检察建议】韩国N号房里,26万人围观的性犯罪:我们拿什么保护孩子?

中国第一个研究“性”的女社会学家李银河提到,如果说当代中国人对于经济、政治、人身安全之类的个人权利已经有了要求,那么在性的领域,“个人可以拥有哪些权利”却完全没有概念。在伸张个人的“性权利”方面,人们还远远做不到理直气壮。

性权利是指人人享有的与性别有关的合法权利。性权利涉及到生理、心理和社会生活中的诸多方面。

法律赋予青少年的受到性教育的权利。孩子最初的性启蒙教育应该由家庭来完成,子女有权利从家长那里获取到相应的性知识,家长对子女有进行性教育的义务。

同时,学校有对青少年进行性健康教育的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这里说的青春期教育,就包括性教育。

另外,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接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2008年12月1日制定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将“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列为五项基本内容之一,并规定从小学1—2年级起,就将“生命孕育和成长基本知识”列入基本内容,

让学生知道“我从哪里来”。

每一位性犯罪者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每一位性犯罪案件的受害者都应当得到保护。在我们怒斥性犯罪者的恶行的同时,也有必要重视未成年人接受性教育的权利,教会他们懂得如何有效地保护自己。这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健康,从另一个层面来说,也能更好地防患于未然,避免在未来重复出现性犯罪案件导致的悲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