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無法回國,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法律答疑|外派無法回國,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周國勇:不清楚您具體的工作職責。由於您的合同僅剩一個月,目前雖然國內已經復工,但您所在的國家因疫情防控屬於封國狀態,您不能返回國內,這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的不可抗力,您無需承擔相關責任。如果一個月內您仍不能返回,沒有特殊情形,您與公司的合同將按約定期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4條,勞動合同自動終止。您可以通過電話、網絡等提早和公司溝通有關合同到期問題。

  至於是否繼續工作以及續簽合同等問題,主要取決於您個人意願以及公司的工作安排。建議您可以和公司進行充分平等協商,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協議。

  山西省大同市天鎮縣檢察院李恆師:您好,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肆意蔓延的特殊時期,對您身處國外而不能回家的焦急等待而感同身受。

  首先,您就職於國內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關係是國內用人單位和您,就勞動關係而言,與您就職國沒有關係,因此,該勞動關係適用我國勞動法律關係。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通常情況下,遇到這樣的問題,用人單位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正確的做法是順延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在疫情期間治療或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了,企業也不能直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而是應該順延至員工醫療期、隔離期或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結束的時間。如您所述,阿爾及利亞國因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政府採取了“封國”的緊急措施,導致您無法按期回國而被迫留在該國。介於此,依照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您可以做好如下準備,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合同到期前,及時與公司進行聯繫溝通,說明因阿爾及利亞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無法按期回國,可以通過與公司協商,採取順延原勞動合同等方式繼續工作直至該國緊急措施結束能夠回國。

  為依法保障您的權益,您要及時收集阿爾及利亞國政府為防控疫情采取的“封國”緊急措施的證據,如政府公告等文件(包括其政府網站的電子文件),將該文件向公司主管部門發送,以證明您無法按期回國的特殊事由。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

  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二、《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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