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郭某某被採取強制措施,為什麼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鄭州的郭某某放毒事件又有新的消息,據鄭州市公安局的官方通報,鄭某某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什麼是刑事強制措施?郭某某是否一定會被判刑,本文探討一下相關的法律問題。

鄭州郭某某被採取強制措施,為什麼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什麼是刑事強制措施?

官方通報中,並沒有說對郭某某採取了什麼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幾種強制措施,在此簡單介紹一下:

1、拘傳:最輕的一種,強制嫌疑人或被告到案接受訊問。時間不超過12小時,複雜的不超過24小時。

2、取保候審:對可能判管制、拘役,又或者判有期以上但不危險,又或者有嚴重疾病、懷孕等情形的,就可以取保候審,取保候審一般要提供保證人或者保證金。

3、監視居住:法院、檢察院對符合逮捕條件的嫌疑人或被告,符合特定條件的,可以監視居住,例如懷孕、哺乳、案件特殊等情形。司法實踐中,由於資源有限,一般不會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比較多。

4、拘留:如果有符合特定條件的,就會拘留,例如可能有毀滅證據、串供、逃跑等情形,又或者是現行犯、多次作案等情形,在拘留後24小時內要送看守所。

5、逮捕: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一般都會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由檢察院批准或者法院決定,由公安執行。

筆者猜測,由於郭某某剛剛治療出院,為了不對他人造成影響,很有可能採取監視居住的方式,換言之,他沒有被送去看守所。

鄭州郭某某被採取強制措施,為什麼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為什麼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

郭某某涉嫌的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主要原因在於他違反了當地的防疫規定,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情形之一,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交通工具的;

2、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安交通工具,造成病毒傳播的。

因此,郭某某本身很有可能沒有以上行為,從新聞報道來看,他自己只是帶有僥倖心理,並不知道自己中招。另外,他認為自己有可能中招後,也是在家隔離,並沒有故意到公共場所傳播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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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能無罪?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實施了違反防疫規定的行為;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

3、主觀上故意(包括間接故意)實施違反防疫規定的行為。

如果要想做無罪辯護,可以考慮從以下幾點入手:

1、實施違反防疫規定的行為,並不是故意的。

2、沒有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

根據目前的報道,郭某某瞞報已經非常明顯,因此,說其不存瞞報的故意,比較難讓人採信。針對第2點,由於有很多人因郭某某被隔離,如果辯解說沒有造成危險,也是比較難的。

最佳的辯護策略

筆者認為,對郭某某做輕罪辯護比較好,他可能存在以下量刑情形:

坦白:提出郭某某存在坦白情節,根據《量刑指導意見》,坦白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型20%以下。

自願認罪:當庭自願認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10%以下。

除了以上兩點外,還可以從被告的主觀惡性、初犯、悔罪等方面提出意見,爭取最低的量刑。

結果預測

到目前為止,與他密切接觸的人當中,確診的人並沒有太多,可能是由於大家都戴了口罩,防護得比較好,並沒有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筆者估計,郭某鵬最終會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參考其他判例,估計在1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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