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處罰設定與適用的微博“微語”(2019)

有關行政處罰設定與適用的微博“微語”(2019)

黃璞琳

2019/3/4 《商標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違法經營行為設定了沒收違法侵權商品的行政處罰。若行政機關調查處理過程中,因涉案違法侵權商品易腐爛變質等原因,而由當事人在執法機關監督下先行銷燬,或者經當事人同意由執法機關依法先行處理銷燬的,是否還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相關違法侵權商品作出沒收處罰決定?個人覺得,如果是當事人自己銷燬(包括在執法機關監督下銷燬)的,宜在事實認定和處罰裁量時作出說明,無需再作沒收處罰。如果是執法機關經當事人同意先行銷燬或作其他處理,宜作出沒收處罰決定但以加括號標註等方式註明已先行處理。

2019/3/16 法律適用中的“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應當是指二者在調整對象上屬於包含關係。如果法條之間在調整對象上不屬包含關係,而屬交叉競合關係的,不存在誰是特別規定誰是一般規定的問題。

2019/4/4

責令改正是否行政行為,有無可訴性,在理論上多加討論沒問題。但執法實務人員從防範執法風險,保障當事人權益角度,還是作為行政行為告知救濟途徑為妥。

2019/5/6 設區的市住房建設局將住建領域的行政處罰權,移交給市城管局實行綜合執法後,對不服其轄區內縣住建局行政處罰的行政複議申請案件,應當由市住建局還是市城管局作為行政複議機關?——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只是說集中城市管理相關的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和行政檢查權,沒有說集中行政複議權。而且,市住建局仍然是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個人認為,按道理市住建局應當仍然要受理不服縣住建局行政處罰的行政複議申請。

2019/5/10 加處罰款,是行政強制法行政處罰法概括授予所有行政處罰機關的一項間接強制執行權限,不是行政處罰,不需立案,是下加處罰款決定書,而非處罰決定書。若基礎處罰決定書告知了當事人罰款繳納期限的,在當事人逾期未繳罰款後,依法下督促文書。

2019/5/23 購買者向市場監管機關舉報產品存在內在質量問題,或存在標籤虛假且足以誤導其購買決策的問題,應該認定為該舉報者與市場監管機關對其舉報事項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2019/10/23 《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但是,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開展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專項檢查的通知》(發改辦價檢[2011]1050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未實行“一套一標”,按《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每套處5000元罰款。”即,國家發改委辦公廳2011年此文件,將同一開發商同一時期對同一樓盤各套商品房銷售中未執行“一套一標”的不作為違法行為,認定為多個違法行為,並要求實施多次罰款處罰。此觀點與行政處罰法、價格法規定是相沖突的。同一時期同一當事人實施的樓盤內商品房未明碼標價行為,應當認定為一個違法行為,僅能作一次罰款處罰。如果按國家發改委辦公廳此文件思路,無證照經營者每交易一次,就都要認定為構成了一次違法行為,就都得按其交易次數作多次罰款了。

2019/12/14 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確實存在一些漏洞,又只是作了些小改,而未大改,以致難以適應越來越嚴謹的依法行政需要。如: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合法取得計量認證的檢驗機構(許可時完全合法),在後續活動中出具虛假檢驗數據或結果等嚴重違法行為,未設定吊銷計量認證等資質認定證書的行政處罰。嚴格來講,原質檢總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有關對出具虛假數據行為予以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規定,其合法性是有問題的。理由是:此情形下的撤銷資質認定證書,是對已合法取得認定證書且取得時完全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檢測機構的相關許可予以剝奪,實質上是吊銷證書類行政處罰,而不屬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撤銷行政許可”類糾錯措施。而部門規章是無權設定吊銷證書類行政處罰的。

2019/12/15 不存在吊銷營業執照處罰方式吸收罰款等其他處罰方式的問題。不過,實務中,對於因下落不明、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 不經營而被吊銷執照的無資產、無住所企業,另作罰款等處罰,確實存在難以執行問題。

2019/12/18 很多時候,行政訴訟不是解決糾紛的最好選擇,因為太耗時。時間成本,也是很昂貴的。所以,與對方及其上級溝通協商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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