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小區的地面停車位業主該交停車費嗎?為什麼?

百姓觀察119


小區的地面停車位業主應該交停車費。這是因為,小區的公共資源是屬於全體業主,而地上公共區域的停車位收費保護了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不過 ,在具體執行時,通常都是由物業公司收取,這就出現一個問題,這塊收取的費用歸誰所有?

其實,目前大部分物業公司都把小區公共資源的收費收益,據為己有。這嚴重的侵害了小區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由於大部分小區沒有業主委員會,針對物業的監管不利,業主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再加上大部分物業公司的收入,賬目不清,業主和物業針對物業費,公共資源收益,均持有異議。

這就造成了一部分人不願意甚至拒交物業費,物業收費舉步維艱的局面。

物業公司採取合理收費,公共資源的收益要取之於民,用之於民。賬目明細清楚,按時按期向業主公佈,避免業主質疑和投訴。


A三樂闖天下


物權法第六章74條。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一個小區規劃,實際是分為三個部分:1.開發商所有。2.業主專有。3.業主共有。屬於開發商所有的部分有:未出售給業主的房屋,通過合同約定為開發商所有的外牆面、樓頂等;屬於業主專有的部分有:已購買的房屋、通過合同明示為業主所有的綠地、稱為等;屬於業主共有的部分有: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公有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

因此,若小區停車位屬於小區公有部分佔用所建,則物業服務企業收取費用需要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否則物業企業無權收取費用。但小區停車費不能超過當地物價部門規定的物業服務費最高限。業主可在房管、建設規劃等部門調取開發商的規劃許可證等,用以判斷爭議小區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可以說,小區停車位是否應當收費,關鍵在於該停車位是否屬於規劃範圍內,對於在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屬於開發商所有;佔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所用於停車的車位,則屬於業主共有。


汽車觀察家


個人認為,物業公司無權收取這個費用,即便是收取了,那麼也應該“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收取的這個費用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而不是物業公司。

首先,物業公司只是個代管理的部門,小區的一切設施、設備以及公共財產等物品歸業主所有,跟物業公司沒有半毛錢的關係,那麼業主的設施設備所產生的價值,你物業公司有什麼權利拿走呢?所以說即便收取這個停車費,錢也應該歸所有業主所有。

其次,小區內停車,本就不應該收費,小區是大家的,那麼公共場所或者公共設施也都應該屬於業主的,既然是業主的,怎麼還能收費呢?當然了,這裡面有個公德的問題,就是你停車是否影響了其他業主的方便,其實這個問題也好解決,統一規劃出來個場所,畫出個停車位,不影響其他人出入就可以了。

最後是權利的劃分問題,即便收取地面停車費,那麼這個費用是否應該由物業公司收取?當然可以是物業公司,但是,這個收取的權利應該是業委會賦予或委託的,也就是說,物業只是個代執行部門,具體的收費標準以及利益分配問題,都應該有業委會來制定,因為只有業委會才能夠代表廣大業主的權利。

那麼物業公司究竟都有什麼權利呢?這個很難說,作為普通的居民,我們也不得而知,或者說即便我們知道了,也起不了什麼作用,個體業主難以與物業公司進行抗衡。

為了維護居民的利益,為了維護社會的和諧,希望有關部門能儘快出臺些規章制度,這樣物業公司也有了更明確的行為準則,按章辦事。業主也有了更清晰的維權依據,不會再出現“是非不分”的情況。這樣才更有利於小區的和諧。


談天說地哥



琅琊鄉村生活


物業收取小區地面停車費的權利是小區業委會的授權,每個車位租多少或臨時停車計時收費多少?由物業公司報當地發改委物價部門備案並下達指導性的價格。而物業收取的車位租金和停車費則按與業委會簽訂的委託協議約定的保安、保潔支出相關費用外,所得收益交還業委會由小區全體業主共有共享。


夕陽映輝


小區地面屬公攤面積,使用權歸所有業主所有,至於停汽車你們那裡一開始沒正規,現在才開始收費,要收費行,先召開業主大會,大多數業主同意才行。現在一般有地下停車位的新小區,地面不讓停汽車,汽車一律下地下停車,或著買或著租。



我們那裡光允許電動汽車停地面,汽車都下車庫,前幾天物業想用房屋維修基金建自行車棚,遭到業主們的反對,他就沒敢建,後來因創城居委會出錢才建了車棚,小區的業主先成立業主委員會,有什麼事大家商量才好辦,人多力量大。


春暖花開燕飛舞


按公理說,小區地面停車是公攤面積,也屬地上綠化面積範圍,業主都拿物業費,是不應該收費的。

地下車位屬開發商的,他們有權出售和租賃的。

物業售樓時,往往把樓區說得天花亂墜,吸引業主前來買樓。


一旦住戶多了,他就想方設法去收業主的費用,說話不算話,失去以前的承諾。

尤其近年來,隨著車輛的增多,車位成了難題。

物業又在公攤面積上作文章,他們劃上線,編上號,以出售和租賃的形式,便收業主的停車費。

引起業主的強烈不滿,基至引發矛盾。

物業應本著服務業主為己任,不要強行亂收費,失去在業主中的威信。


用戶zmj情感嘚啵嘚



山那邊來人


物業嘿,黑物業


泉水龍


物業與業主的矛盾關鍵在物業費計算方式 出錯,導致也業主與物業矛盾不斷升級。為什麼這麼說囊?。利益,利益 造成矛盾。利益越大相對矛盾就越大,尤其是物業這一行 物業在小區沒有數一自己的一平方米房子。物業應該服務區域 就是 公共區域和公攤面積區域,計算物業費就應該在此基礎上評估。這樣物業暴利收入就會大大減少,物業也不會聘用很多保安了,把他們分內的事做好就行了,業主也不會反對矛盾也會大大減少 也會理性服務。“可現在計算方式就歪曲合理性 安業主家裡面積暴利計算,嚴重侵犯業主權利”可業主卻不知道 也不懂,這是歷來是慣例,一錯誤方式發展。政府成了甩手掌櫃。吃虧的就業住源源不斷多付物業費,物業有錢了,為了不斷的貪心 就聘用公多的保安 來控制業主。小區保安真的能保平安?他們不打你就不錯了:真正安全靠國家 靠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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