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公共自行車文明騎行有章可循,騎行“公車”載人,最高處罰20元

“公共自行車承租人載人騎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糾正,處警告或者20元罰款。”《太原市公共自行車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今年6月1日施行。今後,太原市公共自行車的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及服務等活動有章可循。

太原公共自行車文明騎行有章可循,騎行“公車”載人,最高處罰20元

太原公共自行車服務系統,於2012年9月28日正式向市民開通。目前已建成1285個站點、58970個鎖樁、投入4.1萬輛車,服務區域220平方公里,平均每輛車每天騎行6至7次。截至2019年,太原公共自行車租騎總量已突破8.5億人次,成為市民綠色出行的一種重要交通方式。

為方便公眾出行,按照新制定的《太原市公共自行車管理辦法》,今後我市將鼓勵和支持公共自行車發展,在財政補貼、城市規劃、用地供給、交通管理等方面給予保障。運營單位應當充分運用互聯網等先進技術,逐步提質升級,優化服務水平。

租騎公共自行車也有一定的條件,承租人除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外,還要身體健康並能夠熟練騎行自行車。同時,公共自行車租用卡僅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

承租人要愛護公共自行車及其相關設施,租用前應當檢查自行車,發現性能和安全裝置存在問題的,放置到故障車位。如果承租人載人騎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糾正,處警告或者20元罰款。

此外,對於影響公共自行車正常使用的,我市也有了明確的處罰標準。例如:在公共自行車服務站點堆放雜物的,由城鄉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視情節輕重對公民罰款50元至500元,對法人和其他組織罰款100元至1000元。擅自拆除、遷移公共自行車設施設備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或者採取補救措施,視情節輕重對公民罰款200元至500元,對法人和其他組織罰款500元至1000元。故意損壞、盜竊公共自行車及其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太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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