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宮大盜”石柏魁該判多少年?

3月19日上午, “5·8”故宮展品被盜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為石柏魁盜竊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13000元。

此案的盜竊地點比較特殊,涉案物品的價值也難以確定,因此關於此案的量刑問題,一直是博主關注的問題。

一、關於涉案物品的價值問題。

  據媒體報道,石柏魁於2011年5月8日從故宮盜竊9件展品後逃跑,5月11日即被警方抓捕,卻在2011年底才被起訴。之所以被抓半年多後才被起訴,主要是因為司法機關對被盜物品的價值難以準確認定,而盜竊價值直接關係到案件定罪量刑。

  據報道,庭審時公訴人指出,失竊的9件展品此前的購買價格為165萬元保險金額為41萬元,其中被石柏魁遺棄而丟失的3個展品投保金額為15萬元以此作為涉案金額的參照依據。此外,從失竊物品本身來看,其具有不可複製性,價值極高,遺失的珍貴展品後人將再無緣得見,這種損失是金錢無法衡量的。

對於此案的涉案價值的認定,確實較為複雜:

1、以9件展品的購買價格認定,為165萬元,以購買發票為據。

2、以9件展品的投保價格認定,為41萬元,以投保單據為據。

3、以6件展品的市場鑑定價值確定涉案價值,另外3件以投保金額計算。

4、以丟失的3件展品投保金額來確定涉案價值,15萬元。

將6件存在展品、3件丟失展品、購買價格、投保價格、市場鑑定價格等幾個元素進行排列組合,還可以得出好幾種認定涉案物品數額的方案,因意義不大,在此,博主就不一一列出了。最為靠譜的確定盜竊數額的方法應該說是1、2兩種,但是據報道公訴機關卻只是以丟失的3件展品的投保價值起訴,博主個人認為,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其一、應以全部被盜9件物品的價值來確定被盜數額,追回物品只可能成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其二、應以投保金額確定被盜數額。因為所盜物品為藝術品,由於藝術品的價值不好衡量,如以購買價為準,還要考慮到市場價值波動的問題,如果進行鑑定,還有3件丟失,無法鑑定。現在展品的所有權人自己的投保金額,應該是“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所有權人自己的投保金額,是投保人自己對自己物品的價值預期,也是在丟失、損毀後,其能夠獲得的保險金額。因此,以投保金額確定被盜數額,博主以為較為公允。

因此,以為本案的涉案數額應為全部9件展品的投保金額即41萬元,而不是沒有被追回的3件展品的投保金額15萬元。如果如此計算,那石柏魁的量刑可能就不是13年了,因此,石柏魁一審獲刑13年,非常僥倖。

   二、關於盜竊地點的問題。

據報道,公訴人指控石柏魁盜竊地點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故宮,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建議法院依法對其從重處罰,判處1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對此,博主也有不同看法。因為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故宮)裡盜竊就是情節特別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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