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两人好好吃着饭 却因琐事发生口角用酒瓶伤人1人获刑

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9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陈某甲在本村村民陈某乙家吃饭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李某持酒瓶将陈某甲左上臂划伤,经法医鉴定陈某甲左上臂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陈某甲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谅解。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萧县公安局大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以案释法】口角之争划伤人,一时之快赔款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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