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驚奇:丈夫戴面具“強姦”妻子算不算犯罪?

據報道,因妻子愛玩微信,常與陌生男子聊天,為了讓妻子瞭解私會網友的危險,去年12月18日,在泉州東園鎮,一名男子戴著人皮面具,自導自演了一出入室搶劫強姦戲,不知情的妻子報案後,男子以涉嫌犯強姦罪被刑事拘留。記者從泉州警方瞭解到,該案提呈至檢察院後,嫌疑人邵某被認定為不構成犯罪,目前警方已作銷案處理,邵某也被無罪釋放。

  據報道,辦案民警說,檢方認為這起案件屬婚內強姦的範疇,但因為邵某夫妻倆的婚姻關係比較穩定,沒有發生破裂,妻子也沒有要求處理邵某,因此不能認定為強姦罪。而在是否犯搶劫罪上,檢方認為,邵某所搶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自然也就不存在搶劫一說。

對於此案,呂恩相律師個人認為,檢察院認定邵某不構成強姦罪,值得商榷。

首先,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主要看其社會危害性。這起案件,與其它大多數婚內強姦案不同。婚內強姦,一般的情況,多是發生在夫妻雙方身份明確、夫妻感情不和,女方不願發生性關係時,男方強行與之發生關係。而在這起案件中,邵某刻意隱瞞身份,持刀搶劫,以暴力威脅恐嚇,這符合《刑法》第236條規定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手段強姦婦女”的行為特徵,與普通強姦無異,而且事件發生在工廠宿舍內,不僅對受害者本身造成嚴重傷害,還給社會帶來恐慌,造成了非常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該構成強姦。

其次,邵某具有明顯的強姦犯罪的主觀故意。邵某蓄謀良久,購買做案工具,選擇作案時機,而且事後刻意隱瞞,銷燬工具。如果只是一場惡作劇,邵某在施暴後,完全可以向妻子示以真面目,教育說服自己的妻子以後不要再和陌生人交往。但是,邵某並未有這麼做,甚至在妻子報案後,他也沒有及時向妻子、警方坦白,而且直到警方正式立案偵查後,邵某還刻意隱瞞,甚至銷燬工具。所有這一切行為,完全符合強姦罪的主觀故意。

再次,邵某的客觀行為符合強姦罪既遂。嫌疑人邵某是使用面具,冒充他人,採用暴力手段,且在妻子不知情、反抗的情況下,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而且事後故意隱瞞,銷燬做案工具,這所有的一切行為皆符合普通強姦罪的特徵。

因此,律師以為,在這個案件中,邵某存在強姦的主觀故意,採用暴力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實施了強姦婦女的行為,其行為應構成強姦罪。至於,邵某與受害者的夫妻身份,以及其受害人不要求處理丈夫,只能影響量刑,而不能影響邵某行為的強姦罪定性。

綜上,邵某應構成強姦罪,但是,可以考慮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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