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惊奇:丈夫戴面具“强奸”妻子算不算犯罪?

据报道,因妻子爱玩微信,常与陌生男子聊天,为了让妻子了解私会网友的危险,去年12月18日,在泉州东园镇,一名男子戴着人皮面具,自导自演了一出入室抢劫强奸戏,不知情的妻子报案后,男子以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记者从泉州警方了解到,该案提呈至检察院后,嫌疑人邵某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目前警方已作销案处理,邵某也被无罪释放。

  据报道,办案民警说,检方认为这起案件属婚内强奸的范畴,但因为邵某夫妻俩的婚姻关系比较稳定,没有发生破裂,妻子也没有要求处理邵某,因此不能认定为强奸罪。而在是否犯抢劫罪上,检方认为,邵某所抢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然也就不存在抢劫一说。

对于此案,吕恩相律师个人认为,检察院认定邵某不构成强奸罪,值得商榷。

首先,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其社会危害性。这起案件,与其它大多数婚内强奸案不同。婚内强奸,一般的情况,多是发生在夫妻双方身份明确、夫妻感情不和,女方不愿发生性关系时,男方强行与之发生关系。而在这起案件中,邵某刻意隐瞒身份,持刀抢劫,以暴力威胁恐吓,这符合《刑法》第236条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特征,与普通强奸无异,而且事件发生在工厂宿舍内,不仅对受害者本身造成严重伤害,还给社会带来恐慌,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该构成强奸。

其次,邵某具有明显的强奸犯罪的主观故意。邵某蓄谋良久,购买做案工具,选择作案时机,而且事后刻意隐瞒,销毁工具。如果只是一场恶作剧,邵某在施暴后,完全可以向妻子示以真面目,教育说服自己的妻子以后不要再和陌生人交往。但是,邵某并未有这么做,甚至在妻子报案后,他也没有及时向妻子、警方坦白,而且直到警方正式立案侦查后,邵某还刻意隐瞒,甚至销毁工具。所有这一切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主观故意。

再次,邵某的客观行为符合强奸罪既遂。嫌疑人邵某是使用面具,冒充他人,采用暴力手段,且在妻子不知情、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而且事后故意隐瞒,销毁做案工具,这所有的一切行为皆符合普通强奸罪的特征。

因此,律师以为,在这个案件中,邵某存在强奸的主观故意,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其行为应构成强奸罪。至于,邵某与受害者的夫妻身份,以及其受害人不要求处理丈夫,只能影响量刑,而不能影响邵某行为的强奸罪定性。

综上,邵某应构成强奸罪,但是,可以考虑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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