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紅包”不能貪!以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的真可能會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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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員柯某由於家中正在蓋房子,急需用錢,作為家中唯一的經濟來源,柯某感覺壓力非常的大。然而,公司近期推出的紅包推廣活動,讓柯某看到了生財之道,同時,讓柯某萬萬沒有想到的是,他卻也因此被判了刑,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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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柯某所在的公司開展推廣活動,快遞員每邀請一位新用戶下載該公司的某款APP,即可獲得紅包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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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補貼家用,柯某打起了這個紅包的主意。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間,柯某不斷從網上批量購買虛擬賬號,使用電腦登錄本人的公司內部賬號發送分享鏈接,利用從網上下載的操作軟件,虛假達成邀請新用戶下載公司另外某款APP的條件,騙取公司發送的5元紅包共計132335元。同時,柯某覺得每次只是5元,累計每筆獲取的金額也很小且不容易被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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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在2019年10月下旬,該公司通過內部風控系統發現柯某賬戶存在異常,懷疑柯某涉嫌以利用機器註冊賬號刷單的方式騙取公司獎勵金,遂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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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0月底,柯某被警方抓獲,歸案後柯某如實供述了犯罪經過。

在本案中所涉推廣活動針對的是該公司快遞員,需要使用公司內部賬號才能操作,該賬號系公司統一為快遞員配備,其他人員無法參與該活動。因此,柯某之所以能夠成功騙取公司財物,關鍵在於其系快遞員這一特殊的身份、職務。

相關法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在本案中,快遞員的職務與公司財物獎勵金建立起聯繫,產生關聯,形成職務便利,柯某利用了該職務便利騙取公司財物,其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最後,公訴機關以職務侵佔罪提起公訴。

此外,在審查起訴階段,柯某表示,由於自己家中蓋房急需用錢,一時衝動才犯下大錯,對於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十分後悔。法院在審理時,柯某也能夠深刻認識到自身的錯誤,主動提出願意認罪認罰,經承辦檢察官組織、溝通協調,柯某已先行退賠公司部分被騙錢款。同時,公司考慮到柯某平時工作表現及家中有兩名年幼子女需要撫養的情況,也對柯某的行為表示了諒解。

最終,柯某被當地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近些年,隨著物互聯網技術的更新迭代,互聯網衍生出的各種利益鏈條成為了眾人口中的一塊“蛋糕”,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之便竊取、騙取相關財物的案件時有發生,與之相關的,利用刷單方式騙取公司獎勵金的犯罪手法也成為了犯罪常態。

本案中,柯某原本以為貪點小錢沒有什麼關係,但是積少成多,終究釀成大錯!在辦案過程中,檢察官也表示,能夠經常見到當事人在案發後才後悔不已。


殊不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一個人因一時利益觸碰法律紅線之時,就已經註定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律師到了”

讓法律的公平正義永不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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