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機理的數學分析

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員均集立法、執法(行政)、司法三大權力於一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三權分立”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則,其核心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獨立、互相制衡。分權的目的在於避免獨裁者的產生,三權分立具體到做法上,即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權力分屬三個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機構,由三者互相制衡。這一學說基於這樣一個理論前提,即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所以,國家權力應該分立,互相制衡。這種民主政治思想肯定存在著相當程度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我們應該根據自己的國情、民情予以科學地借鑑,以此來不斷髮展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主政治。根據“統一價值論”的基本思想,現就“三權分立”的價值機理進行數學分析。


“三權分立”機理的數學分析


一、價值觀與理想價值觀

統一價值論認為:人類所有的價值可以分為三大類:消費性價值、生產性價值與過渡性價值。其中,消費性價值可細分為食物類價值、溫飽類價值、安全健康類價值、人尊自尊類價值),生產性價值可細分為個體性生產價值與社會性生產價值,過渡性價值可細分為生物化學能、生理潛能、勞動潛能與勞動價值。研究表明,人類所有的價值之間有著內存的層次結構與邏輯關係,並可統一轉化為“生物化學能”,從而可以進行統一度量,且其度量單位為能量單位:焦耳。

統一價值論還認為:價值是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動力源,人類的一切思想和行為都是圍繞價值生產與價值消費為核心內容而展開的,因此事物的價值特性是人類最為關心的重要屬性,併為人類的主觀意識所反映,它構成人類價值觀的核心內容。而對於人類主體來說,“價值率”是所有事物最基本的、最重要的價值特性。

價值率:

價值系統在單位時間內的產出價值量Qo與投入價值量Qi之比值稱為價值率,用Ψ來表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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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Qo為產出價值量,Qi為投入價值量,T為時間。

事物的價值率是決定該事物生死存亡的關鍵性價值特性,也是決定人對於該事物根本態度的關鍵性因素,因此,事物的價值率必定會被人類的主觀意識所反映,從而構成人類主體(個人、集體或國家)價值觀的核心要素。事物的價值率作為一種重要的客觀存在,必然會反映到人的頭腦中,從而形成了“主觀價值率”,即

主觀價值率:事物的客觀價值率Ψ在人的頭腦中的主觀反映,用ω來表示。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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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號“≒»”表示前者是人腦對於後者所產生的主觀反映。

世界上的事物複雜多樣,每個事物都有特定的價值率,並且都可以被人的主觀意識所反映,從而形成特定的主觀價值率。這樣,由許多的主觀價值率就構成一個複雜的、有機的價值觀念體系。由此給出價值觀的數學表達式。

價值觀:人類主體對於所有事物價值率的主觀反映值(即主觀價值率)所組成的數學矢量或矩陣,稱為該主體的價值觀,用W來表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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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個人或集體都有自己的利益訴求,都會對外界事物的價值率產生自己的主觀反映,根據“價值觀最佳化法則”,任何人類主體要想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須對自己的每一個價值目標、每一個複雜行為、每一個簡單行為、每一個具體事物的價值率進行精確計算,並按照“最大價值率法則”進行選擇,為此,必須使自己的價值觀與事物的價值率完全一致。總之,任何個人或集體都有自己的利益訴求,都有自己特定的價值觀。

價值觀的正確與否取決於它的結構要素(即主觀價值率)是否與客觀價值率相吻合。如果完全吻合,則主體的價值觀就能正確地指導、調節和控制其活動,就能完全正確地反映其利益要求,這種價值觀就是一種理想型價值觀,能真正代表主體的根本利益。

理想價值觀:客觀事物對於主體的實際值率Ψi所組成的矢量或矢量矩陣,稱為理想價值觀(又稱利益價值觀),用WL來表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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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理想價值觀反映了人對於事物價值率的完全準確的反映形式,這是價值觀的理想狀態,理想價值觀並不是主體實際存在的價值觀,因為任何主體都不可能對事物的價值率進行完全準確地反映,總會存在一定的差異,它是根據主體與客觀事物的利益關係而設置的一種特殊的“價值觀”,是用以正確反映主體利益關係的“化身”的價值觀,這個“化身”就相當於宗教信仰中的“上帝”或“真主”,集中體現了主體(個人、集體或社會)的根本利益,因此理想價值觀又稱利益價值觀。

二、集體價值觀與集體職務價值觀

集體的公共價值資源一般不會由集體各個成員均勻地支配,而是推舉一個人或少數人作為其代表人(或代理人、被委託人等),並且代表集體的利益來支配集體的公共價值資源,並賦予他們特定的職務,享有特定的權力,其餘大多數人並沒有支配公共價值資源的權力。這時,代表人在履行職務或行使權力的過程中將會表現出一種特殊的價值觀,而這種價值觀並不同於他的個人價值觀。為此,提出“職務價值觀”的概念。

職務價值觀:個人在行使集體賦予的權力時所表現出來的實際價值觀,稱為職務價值觀,用Wz來表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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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個人價值觀通常會使人的行為充分地維護和代表個人的利益,而職務價值觀通常會使人的行為充分地交維護和代表集體的利益。任何一個集體通常同時設有多個職務,每個職務都享有一定比例的權力,都會對集體一定比例的價值資源進行支配。為了集體的利益平衡,以及避免權力的濫用,集體的權力往往需要進行合理分割和適度制衡,為此,把集體的權力(或制約權數)在集體成員中進行合理分配,從而使集體價值觀是由眾多的職務價值觀進行合成而得。根據“價值觀合成定理”,可得:

集體價值觀:設集體中各個代表人的職務價值觀為WZi,各個代表人的制約權數為Kpi,則集體價值觀就是各個職務價值觀的合成價值觀,用WJ來表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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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集體價值觀制約權數的不同取值,集體可分為三種類型。

1、極端民主化集體。當集體中所有人的制約權數相等時,即Kpi=1/n,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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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集體價值觀等於各成員價值觀的代數和,該集體的一切決策與行為,都只是按照所有成員的平均利益和平均意志來實施,這時的集體處於極端民主狀態。

2、極端專制化集體。當集體中只有一個人的制約權數為1,而其他成員的制約權數均為0時,設(Kp1=1,Kpi=0,i≠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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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集體價值觀只取決於某一個人的價值觀,該集體的一切決策與行為,都只是按照這個人的利益要求和主觀願望來實施,這時的集體處於極端專制狀態。

3、正常化集體。正常情況下,集體將會根據集體成員的能力、品德、資產、資歷、健康、社會關係等眾多因素,賦予不同的價值觀制約權數,能力越強、品德越高尚、資產越多、資歷越久、健康越好、社會關係越好,集體就會給予越高的制約權數,從而使集體能夠獲得最高的價值效率。當Kpi>1/n時,說明這個成員對於集體價值觀的影響程度大於平均水平,因而屬於領導者或統治者的行列;當Kpi<1/n時,說明這個成員對於集體價值觀的影響程序小於平均水平,因而屬於被領導者或被統治者的行列;當Kpi=1/n時,說明這個成員對於集體價值觀的影響程序等於平均水平,因而屬於“平民”或“自由人”的行列。

三、私心力與公心力

一個擁有公權力的人通常會同時受到兩種價值觀的作用,一種是當權者的個人價值觀,另一種是當權者所代表(或代理)的集體利益價值觀。其中,個人價值觀將會引導當權者在行使權力過程中儘可能地體現個人的意志與願望,直接或間接地維護自己的個人利益,儘可能地滿足個人的利益要求(即私心);集體利益價值觀將會引導當權者在行使權力過程中要求充分體現集體的意志與願望,要求充分地滿足集體的利益要求(即公心)。其結果是,這個擁有權力的人在其權力行使過程中實際所表現出的職務價值觀通常介於個人價值觀與集體利益價值觀之間,即“個人價值觀”與“集體利益價值觀”同時對“職務價值觀”產生兩種引力。第一種引力就是“私心力”,即當權者的個人價值觀對於其職務價值觀的引力;第二種引力就是“公心力”,即當權者所代表的集體利益價值觀對於其職務價值觀的引力。

1、私心力。私心力來自於被授權者,當權者(即被授權者)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在個人價值觀的吸引下,在權力制約因素(制度因素、倫理因素等)允許的範圍內,將會自發地使自己的職務價值觀不斷趨近於與個人價值觀,從而直接或間接地為自身謀取利益。

一般來說,一個人的品德越高尚,他所追求的價值層次就越高,由於較高層次的價值往往具有較高的共享性和利他性,可以較多地兼容他人的價值和集體的價值,較多地重視全局利益、長遠利益和高層次利益,其個人價值觀與職務價值觀的一致性就越高,私心力就越小。反之,一個人的品德越低俗,他所追求的價值層次就越低,由於較低層次的價值往往具有較高的獨享性和排他性,從而較少地兼容他人的價值和集體的價值,較多地考慮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和低層次利益,其個人價值觀與職務權價值觀的差異性就越高,私心力就越大。

2、公心力。公心力來自於授權者,集體(即授權者)通過採用任免機制、監督機制、獎懲機制和權力制約機制等手段對當權者價值觀進行調整和控制,使當權者的職務價值觀不斷趨近於其集體利益價值觀,從而確保集體的利益不受損害。

公心力的大小主要取決於集體對於權力的監督與控制機制,還取決於當權者的個人價值觀與集體利益價值觀的差異度。當權者的職務價值觀與集體利益價值觀的差異度越大,就越容易被人們識別出來,公心力對於當權者的約束力就越大,當權者由此所遭受價值損失(或處罰)的可能性就越大;當權者的職務價值觀與集體利益價值觀的差異度越小,就越難以被人們識別出來,公心力對於當權者的約束力就越小,當權者所得到價值收益(或獎勵)的可能性就越大。

由此,可得:

職務價值觀定律:當權者在行使職權時所表現出來的職務價值觀,將會受到公心力與私心力的雙重作用,從而總是介於個人利益價值觀與集體利益價值之間。

如果當權者的私慾較重,集體對於他的制度約束力又較小,那麼他的職務價值觀就會更偏近於個人價值觀,從而可以為個人謀取更多的利益;如果當權者的公心較重,集體對於他的制度約束力又較大,那麼他的職務價值觀就會更偏近於集體利益價值觀,從而可以為集體謀取更多的利益。當私心力非常強大且沒有受到任何監督和制約時,職務價值觀將必然會與個人價值觀趨於一致,此時的集體完全成為個人的“私有財產”;當公心力非常強大且監督和制約機制非常完善時,當權者的職務價值觀將會逐漸與集體利益價值觀趨於一致,此時的個人完全成為集體的“真正公僕”。

對於雙元素事物,職務價值觀的運行情況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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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立法者價值觀、行政者價值觀和司法者價值觀

國家是由無數個集體所組成,具有很強的複雜性和多變性,由於個人的價值觀相對於集體價值觀具有較大的波動性、更差的連續性和較強的主觀隨意性,而且個人的智慧相對於集體的智慧也有明顯的缺陷和不足。同樣,集體的價值觀相對於國家價值觀具有較大的波動性、更差的連續性和較強的主觀隨意性,而且集體的智慧相對於國家的智慧也有明顯的缺陷和不足。

因此通常情況下,國家的利益和命運不能操控在一個人或少數幾個人手中,國家的權力應該進行科學的分割。目前,較為通行的做法是將國家權力分割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相對獨立的組成部分,而且這三個相對獨立的組成部分又可以進一步細分。國家權力的每一個組成部分都由特定的個人或群體來履行國家的職能,這些特定的個人或群體都有自己特定的價值觀。由此,提出幾個概念:

立法者價值觀:立法者個人(或集體)所擁有的個人價值觀(或集體價值觀),稱作立法者價值觀。

行政者價值觀:行政者個人(或集體)所擁有的個人價值觀(或集體價值觀),稱作行政者價值觀。

司法者價值觀:司法者個人(或集體)所擁有的個人價值觀(或集體價值觀),稱作司法者價值觀。

二、立法價值觀、行政價值觀和司法價值觀

對於國家來說,最理想的狀態是:國家的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行為都是在相同的價值觀的控制之下進行,此時將具有最大的價值效率。然而,事實上是不可能的。通常情況下,國家的立法者、行政者、司法者和國家的利益承擔者分別在不同的價值觀控制之下進行立法、行政、司法和利益承擔。也就是說,在不考慮客觀因素(決策者的智力因素或社會的客觀環境條件等)的前提下,立法者未必完全代表國家的利益承擔者進行立法,總會因自身利益因素的干擾而產生偏差,也就是說,立法者的職務價值觀與國家的利益承擔者的價值觀未必完全一致,總會或多或少地向自身價值觀偏移;同樣,行政者未必完全按照立法者的本意實施行政,總會因自身利益的干擾而產生偏差,也就是說,行政者的職務價值觀與立法者的職務價值觀未必完全一致;同樣,司法者未必完全按照行政者的本意實施行政,總會因自身利益的干擾而產生偏差,也就是說,行政者的職務價值觀與立法者的職務價值觀未必完全一致。為此提出如下概念:

國家利益價值觀:國家的利益承擔者所實際擁有的價值觀,稱為國家利益價值觀。國家利益價值觀是國家全體成員對於事物的價值率所產生的主觀反映,它是國家利益在全體國家成員中所體現的共同意識。

立法價值觀:立法者在進行立法時,必須對相關事物的價值率進行認識和判斷,並按照一定的價值要求進行立法,立法價值觀就是立法者用於控制、制約和調節立法過程實際所擁有的職務價值觀。

行政價值觀:行政者在執行法律時,必須對相關事物的價值率進行認識和判斷,並按照一定的價值要求執行法律和實施行政,行政價值觀就是行政者主體用於控制、制約和調節行政過程實際所擁有的職務價值觀。

司法價值觀:司法者在進行法律執行情況的監督時,必須對相關事物的價值率進行認識和判斷,並按照一定的價值要求進行司法,司法價值觀就是司法者用於控制、制約和調節司法過程實際所擁有的職務價值觀。

立法價值觀、行政價值觀與司法價值觀統稱為國家職務價值觀。

三、國家職務價值觀的實際運行情況

在理想狀態下,立法價值觀、行政價值觀、司法價值觀應該與國家利益價值觀保持完全一致,此時,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都能夠在主觀願望上(客觀上的失誤除外)完全地、準確地代表國家的利益要求進行立法、行政和司法,而不受自身利益因素的干擾。然而,實際情況是,在“私心力”的作用下,立法者的價值觀將會向立法者價值觀的方向傾斜,但是在“公心力”的作用下,立法者的價值觀又會向國家利益價值觀的方向傾斜,其結果是立法者的職務價值觀處於國家利益價值觀與立法者價值觀之間。同樣,行政者的職務價值觀將會處於國家利益價值觀與行政者價值觀之間;司法者的職務價值觀將會處於國家利益價值觀與司法者價值觀之間。

由於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在履行職權時所表現的職務價值觀偏離了國家利益價值觀,就不能有效地代表國家的利益要求,就必定會出現一些立法上、行政上和司法上的主觀失誤(即有意失誤),從而造成部分國家利益的損失。顯然,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的職務價值觀與國家利益價值觀的差異性越大,國家出現立法失誤、行政失誤和司法失誤的概率就會越大,給國家所造成的利益損失就會越大。

設W10 、W20 、W30 、W0分別表示立法者價值觀、行政者價值觀、司法者價值觀和國家利益價值觀;W1、W2、W3、W0分別表示立法價值觀、行政價值觀、司法價值觀。根據“職務價值觀定律”,有:立法價值觀W1總是介於立法者價值觀W10與國家利益價值觀W0之間,行政價值觀W2總是介於行政者價值觀W20與國家利益價值觀W0之間,司法價值觀W3總是介於司法者價值觀W30與國家利益價值觀W0之間,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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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價值觀的作用機理(以兩元事物的價值觀為例),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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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價值觀、司法價值觀與立法價值觀的作用機理完全相同。

顯然,要使立法完全符合國家的利益,就必須使立法價值觀與國家利益價值觀完全吻合(即W1=W0),這就要求最大限度地提高立法者的公心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立法者的私心力;要使法律的執行完全符合集體的利益,就必須使行政價值觀與國家利益價值觀完全吻合(即W2=W0),這就要求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者的公心力,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者的私心力;要使司法完全符合國家的利益,就必須使司法價值觀與國家利益價值觀完全吻合(即W3=W0),這就要求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者的公心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司法者的私心力。

四、立法、行政與司法相互獨立,使其公正執法

一般情況下,立法者、行政者與司法者之間有很強的利益相關性,很容易產生價值觀的相互同化作用,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等三種權力的運行很容易處於“封閉性內循環”之中,很容易使三者的個人價值觀趨於一致(即W10→W20→W30),也容易使三者的職務價值觀趨於一致(即W1→W2→W3),並且形成官官相護的利益集團,遠離國家利益價值觀。只有立法、行政、司法保持相互獨立,以屏蔽和減弱他們之間的相互同化作用,使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等三種權力的運行處於“開放性外循環”之中,才能為實現立法公正、行政公正和司法公正創造必要條件。

1、實現立法獨立,促進立法公正。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通常會受到來自行政方面的同化力(F21)和司法方面的同化力(F31),如果立法價值觀受到行政價值觀和司法價值觀的嚴重製約,就容易失去立法的公正性。實現立法獨立以後,就可以使立法價值觀能夠有效地屏蔽行政價值觀與司法價值觀的相互同化作用,降低行政對於立法的同化力(F21),也降低司法對於立法的同化力(F31),促進立法公正。

2、實現行政獨立,促進行政公正。行政者在行政過程中,通常會受到來自立法方面的同化力(F12)和司法方面的同化力(F32),如果行政價值觀受到立法價值觀和司法價值觀的嚴重製約,就容易失去行政的公正性。實現行政獨立以後,就可以使行政價值觀能夠有效地屏蔽立法價值觀與司法價值觀的相互同化作用,降低立法對於行政的同化力(F12),也降低司法對於行政的同化力(F32),促進行政公正。

3、實現司法獨立,促進司法公正。司法者在司法過程中,通常會受到來自立法方面的同化力(F13)和行政方面的同化力(F23),如果司法價值觀受到立法價值觀和行政價值觀的嚴重製約,就容易失去司法的公正性。實現司法獨立以後,就可以使司法價值觀能夠有效地屏蔽立法價值觀與行政價值觀的相互同化作用,降低立法對於司法的同化力(F13),也降低行政對於司法的同化力(F23),促進司法公正。

立法、行政與司法的同化作用如下圖所示(以兩元素事物的價值觀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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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立法、行政與司法相互制衡,以維護國家利益

在實現了立法獨立、行政獨立和司法獨立以後,還不足以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還必須形成立法、行政與司法相互制衡的機制,促使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相互制衡,以實現對立法者的立法價值觀、行政者的行政價值觀和司法者的司法價值觀進行監督和制約的目的。

1、加強立法制衡,使立法價值觀趨近於國家利益價值觀。立法價值觀總是介於立法者價值觀與國家利益價值觀之間,在強大的社會監督和合理的權力制衡之下,立法價值觀就會遠離立法者價值,而趨近於國家利益價值觀。一旦發現,立法價值觀遠離國家利益價值觀(即W1≠W0)的現象,行政者就會進行強力干預(即F21),司法者也會進行強力干預(即F31),並運用法律武器,對立法者進行制約和制裁,促使立法價值觀重新迴歸到國家利益價值觀(即W1→W0)。

2、加強行政制衡,使行政價值觀趨近於國家利益價值觀。行政價值觀總是介於行政者價值觀與國家利益價值觀之間,在強大的社會監督和合理的權力制衡之下,行政價值觀就會遠離行政者價值,而趨近於國家利益價值觀。一旦發現,行政價值觀遠離國家利益價值觀的現象(即W2≠W0),立法者就會進行強力干預(即F12),司法者也會進行強力干預(即F32),並運用法律武器,對行政者進行制約和制裁,促使行政價值觀重新迴歸到國家利益價值觀(即W2→W0)。

3、加強司法制衡,使司法價值觀趨近於國家利益價值觀。

司法價值觀總是介於司法者價值觀與國家利益價值觀之間,在強大的社會監督和合理的權力制衡之下,司法價值觀就會遠離司法者價值,而趨近於國家利益價值觀。一旦發現,司法價值觀遠離國家利益價值觀的現象(即W3≠W0),立法者就會進行強力干預(即F13),行政者也會進行強力干預(即F23),並運用法律武器,對司法者進行制約和制裁,促使司法價值觀重新迴歸到國家利益價值觀(即W3→W0)。

立法、行政與司法的相互制衡如下圖所示(以兩元事物的價值觀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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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學合理地構築相互獨立和相互制衡的政治體系

總之,應該科學合理會構築一個相互獨立和相互制衡的政治體系,才能使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的職務價值觀共同趨近於國家利益價值觀。

1、不能過分強調相互獨立。如果過分強調立法、行政和司法上的相互獨立,就會使其成為獨立王國,失去各個職權的相互監督與相互制衡。

2、不能過分強調相互制衡。如果過分強調相互制衡,就會使立法者、行政者和司法者失去在立法、行政和司法過程中的自主性、能動性的創造性。

3、正確處理“相互制衡”與“相互同化”的關係。“相互制衡”是指雙方以國家利益價值觀為參照物,向對方施加壓力,以確保對方的職務價值觀趨近於國家利益價值觀;“相互同化”是指雙方以自己的個人價值觀為參照物,向對方施加壓力,以確保對方的職務價值觀趨近於自己的個人價值觀。正確處理“相互制衡”與“相互同化”的關係,儘量確保雙方的職務價值觀共同趨近於國家利益價值觀,儘量避免雙方的職務價值觀產生同化作用,杜絕遠離國家利益的權力壟斷集團的形成。


1、統一價值論,仇德輝著,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18年

2、數理情感學,仇德輝著,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18年

3、情感機器人,仇德輝著,臺海出版社,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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