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12時10分,肖某綠駕駛小型轎車沿衡山路自南往北行駛,當他行至汕汾路交界處正右轉進入汕汾路時,恰逢謝某煌駕駛摩托車沿汕汾路自西往東行駛至此。
一個不留神,意外就在這時發生了。
肖某綠駕駛的小轎車車頭左側與謝某煌駕駛的摩托車車身右側發生碰撞。
事故造成謝某煌受傷及當事車輛不同程度受損。
經查,當事人肖某綠在駕駛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燈的交叉路口時,轉彎未讓直行車輛先行,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當事人肖某綠應負本事故的主要責任。
而當事人謝某煌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未登記入戶的機動車上路行駛,也因此受到了交警部門的依法處理。
交警部門提醒各位駕駛人:按照交通法規,駕駛機動車在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時,應當讓直行車輛先行;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請自覺遵守交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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