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尼斯丨社會的理論

滕尼斯丨社會的理論

滕尼斯丨社會的理論

社會的理論構想出一個人的群體,他們像在共同體裡一樣,以和平的方式相互共處地生活和居住在一起,但是,基本上不是結合在一起、而是基本上分離的。在共同體裡,儘管有種種的分離,仍然保持著結合;在社會里,儘管有種種的結合,仍然保持著分離。於是在這裡並不存在著派生於首先和必然存在的統一體的行動,因此,只要行動是由於個人而產生的,也在個人身上表示著這個統一體的意志和精神。所以行動的發生與其說是為了與個人結合的人們,不如說是為了他自己。在這裡,人人為己,人人都處於同一切其他人的緊張狀況之中。他們的活動和權力的領域相互之間有嚴格的界限,任何人都抗拒著他人的觸動和進入,觸動和進入立即被視為敵意。

這種消極的態度是這些權力主體相互之間的正常的和總是基本的關係,而且表明社會處於安寧的狀態。沒有人會為別的人做點兒什麼,貢獻點兒什麼,沒有人會給別人賞賜什麼,給予什麼,除非是為了報償和回贈。他認為,報償和回贈與他給予的東西相比,至少要同等。而且報償和回贈甚至必須比他所能保留的東西更有誘惑力一些,因為得到的似乎會更好的東西,才能促使他把好東西給出去。

然而,倘若人人都懷抱這種意志,那麼這本身就十分清楚,雖然物品a對於主體B來說可能是比物品b好一些,同樣,物品b對於主體A來說可能是比物品a好一些;但是,沒有這種關係,並非就等於a比b好和b比a好。於是就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在何種意義上可以談論物品的好或者獨立於這類關係的價值。對此的回答是:在這裡所規定的觀念裡,所有東西的前提是分開的,猶如它們的主體是分開的一樣——誰擁有和享受的東西,他的擁有和享受就排斥所有其他的人;實際上沒有什麼共同的東西。通過主體們的假定,可能有這種共同的東西;然而這種假設不可能是別的,只能同時虛構出或實際形成一個共同的主體及其意志,並使這個共同的價值必然與此有關係。

不過,不能沒有充分的理由就發明這類假定。在給予和接受一件物品的簡單的行動中,就存在著這種充分的理由,因為這樣一來就觸動和產生一個兩個主體都想要的和在“交易”的持續過程中保持著的共同的領域;這個持續時間既可以假定是一段逐漸消失的時間或者等於零,也可能在觀念中隨意延長。在這段時間內,這種我們假定從A的領域分離的一塊區域就不再完全隸屬於A的意志和統治之下;它也還沒有開始完全處於我們假定是B的意志和統治之下;它還處於A的局部的統治下,而且也已經處於B的局部的統治下。它依附於這兩個主體,只要它們在這方面的意志方向是相同的,正如只要給予和接受的意志持續著,情況就是這樣;它是共同的財產,是社會的價值。此時,與此相反的、結合了的和共同的意志可以設想為一種統一的意志,統一意志要求每一個人都要實現這種意志,直至要求執行模稜兩可的行動。只要統一的意志被理解為主體或者給它一個主體,統一意志就必須設想為一個統一體。因為把某種事情設想為存在的或者設想為物,與設想為統一體,是一回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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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這裡要仔細區分,是否以及在多長的時間內這樣一種假定(ensfictivum)僅僅為了理論而存在,即存在於科學的思維之中,或者以及什麼時候在它自己的各個主體的思維中也被確定用於它們的特定的目的(前提是,它們本來就已經能有共同的願望和行動),因為倘若它們僅僅想像為科學意義上客觀的創作的參加者(即在它是在既定的條件下“大家”都不得不這樣想的東西的意義上),那就是另外一回事兒。誠然,必須這樣來理解,給予和接受的任何行動,按所指出的方式,都暗含地參與確立一種社會的意志。

不過,這樣的行動沒有其原因或目的是不可能想像的,也就是說,沒有接受報償,是不可想像的,因為這個行動同樣是受制約的,因此沒有任何行動會先行一步,它們在時間是必須疊合,或者——對同樣這種思想作不同的表達——:接受就是等同於獻出一個被接受的替代物;因此,交換本身作為聯合一致的和唯一的行動是虛構的社會意志的內容。聯繫到這個意志,換出的貨物或價值是同等的。同等是這個意志的判斷,只要它是一致確定的,對於兩個主體都是適用的;因此同等也只能適用於交換持續的時間,只能適用於交換之時。為了使判斷哪怕在這種限制下變得客觀或者普遍適用,判斷就必須彷彿是“大家”所作的判斷。因此,大家都必須具有這個唯一的意志;交換的意志進行普遍化;大家都參加和批准這個單一的行動;這個單一的行動變為絕對的—公眾的。

相反,普遍性可能否定這個單一的行動;它聲明:a並不等於b,而是a>b或者a滕尼斯丨社會的理論

那麼在進行思考的比較中,什麼是被想像為標準或天平的東西?我們認識到一種“特性”,它大量表現在這個固定的檢驗者身上,我們稱它為“價值”。但是在這裡,這種特性根本不再被理解為“善”,只要善是作為某種被一個現實的主體所感受的東西:因為對同一個東西的這種感受的不同是理智的交換的前提。與此相反,我們在客觀的判斷中,尋找不同的東西的價值的同等。自然的評價對屬於同一類的東西進行比較,這裡根據它似乎是符合或違背這樣一類事物的理念,存在著或強或弱的肯定或否定的關係。

在這個意義上,人們也可以組成比較有用的(比較有益的)東西的普遍的種類,把若干稱之為必要的,把另一些稱之為多餘的,把若干強調為非常有益的,把另一些斥之為十分有害的;但是在這裡,必須把人類設想為一個整體,或者設想為人的共同體,它像個人那樣生活著,因而也有需求;它在其意志上是統一的,因此,利益共享,苦難同當(即因為把判斷同時想像為主觀的判斷)。

然而,如果說兩種交換的東西價值是同等的,那麼絕不是說,它們對於整體同樣是有益的或者必要的。因為也必須提出這樣的可能性:有人購買絕對有害的東西。不過,這可能是難以置信的和烏托邦的。人們可能有道理地說,由渴望決定的判斷是錯誤的,因此有些人會爭取通過交換獲得某種本身有害的東西。但是,如果說燒酒危害著勞動者,那麼很顯然,它對燒酒企業家是十分有益的,不是因為他把它喝了,而是因為他把它賣了。為了讓一件東西從根本上說被視為社會的價值,為此只需要它一方面被排他性地擁有,另一方面被某一類人所渴求,它的其他的特性一般是無關宏旨的。因此,它具有某些價值,永遠不是說,它很有益而令人喜歡。

價值是一種客觀的品質:正如長度對於視覺和觸覺、重量對於觸覺和肌肉覺很重要一樣,價值對於理智也十分重要,理智把握和理解著社會的事實。理智以此觀察東西,審査它們,看看它們能否迅速製造,或者要求很多時間;它們是否容易搞到,或者要付出沉重的艱辛,它用它們的可能性來衡量它們的現實和確定它們的概率。這種概率是唯一的、對於理智的交換者來說是主觀的、對於交換的社會來說是絕對的價值的標準。保住價值的標準無非是說, 任何理智的人在提供出售的東西方面都有(都必須有)這種思想, 從本質上,這些東西是要付出代價,它們才能存在,尤其是在這個地點、這個時間存在,不管它們是付出了其他東西換進來的,不管它們是付出了勞動,最後或者它們是付出了兩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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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人類的社會——這個假定——是換不進任何東西的,除非它被理解為特殊的人(在這裡還根本不能這樣考慮)因為人只能與人來換,因此沒有任何生物可以與人類社會相比較,因此對於人類社會來說,物品僅僅是要付出艱辛和勞動,因為不管是搶劫還是交換,都以已經存在著物品為前提,無非是勞動,勞動進行生產、 照料、培養、創造和發展材料,無非是在特定的時間內物品存在的 原因,除了內部的勞動外,可能還要加上在空間上運動的外部的勞動,無非是在特定的地方物品存在的原因,所以對人類社會來說,這些東西都是相同的,每一件東西,或者每一堆東西,對它僅僅意味著某一種它所必要的勞動的數量:因此如果一些勞動比另一些勞動敏捷一些,一些更富有成果一些(更富有生產力一些),也就是說,以較少的辛勞(通過更大的靈巧或更好的工具)生產出同樣這 些東西,那麼在人類社會里和通過人類社會,所有這些差別都會溶解在相同的、平均的勞動時間的數量上。

這就是想說:商品的交換越普遍或者越社會化,即每個人越是提供他的商品給人購買,所有人越是有能力生產同樣的商品,但是從自己的觀察和選擇看,每一個人都侷限在對他來說最容易的商品上,情況就越如此;因此並非一種按其本質是共同的勞動被分割或者自行分裂,通過培養、繼承和傳授特別的技藝,而是勿寧說,各種主體都接受一部分勞動,這部分的勞動最能符合社會為此確定的價格,即要求自己付出數量儘可能少的、多餘的勞動時間。因此,社會就會令人設想,彷彿它實際上是這種分離的個人所組成,他們總體上在為社會工作,因為他們表面上是為自己工作,而且他們為自己工作,因為他們表面上是為社會工作。通過不斷在重新分工和選擇,最後個人就會去做切實相同的和簡單的或者基本的 勞動,即一個原子,他作為這個原子對社會的整個勞動作貢獻,社會的整個勞動是由原子構成的。於是通過交換,每個人都把對他來說不能使用的價值換出去,以便獲得一個相同的、對他來說可能使用的價值。但是,關於社會的真正的結構如何對待這種概念,這個討論的過程和它的結尾將顯示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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