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撿屍”?撿來的可能是副冰冷的手銬

不知何時,互聯網上開始流行“撿屍”這一說法。所謂“撿屍”,百度百科給出的解釋是:“女生因飲酒過度而醉倒的時候男生把醉酒的女生撿走,再帶走發生性關係。”

顧名思義,就是不法分子趁女子處於醉酒或昏迷狀態,採用攙扶、拉扯、拖拽、背扛等方式將女子帶走,進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事實上,“撿屍”行為是犯罪行為,涉嫌強姦罪。“撿屍”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關於強姦罪的犯罪構成。主體上年滿14週歲的男子撿走陌生醉酒女性發生性關係,違背了女性的真實意志,侵犯了其性權利。


去“撿屍”?撿來的可能是副冰冷的手銬


簡單看人民法院作出三則判決。

案例一:

潘某某強姦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判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審判時間:二〇一七年六月

法院查明的案情:2017年1月30日6時許,被告人潘某某在上海市黃浦區淮海中路XXX酒吧門口見被害人孫某醉酒,趁機將其帶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上南路XXX號XXX酒店XXX號房間內,後趁被害人孫某醉酒意識不清、無力反抗之際,與孫某發生了性關係。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違背婦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

裁判結果:被告人潘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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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尹某強姦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判法院: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

審判時間:二〇一九年八月

法院查明的案情:2019年4月15日2時許,被告人尹某在本區藏龍島開發區XXX大道“XXX酒吧”內,趁受害人李某醉酒意識不清醒,採用拖拽的方式將李某帶至本區藏龍島開發區XX賓館XX房間,被告人尹某脫下李某的褲子準備強姦時,遭到李某的反抗後未遂。繼而被告人尹某對李某進行毆打,致使李某左耳鼓膜穿孔。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尹某至公安機關投案。經鑑定,李某的傷害程度為輕微傷。案發後,被告人尹某的親屬已賠償李某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尹某以其他手段強姦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被告人尹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尹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尹某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被告人尹某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裁判結果:被告人尹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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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羅某強姦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判法院: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審判時間: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法院查明的案情:2018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羅某與被害人張某四在本市XXX酒吧相遇。之後被告人羅某用人抬、酒店行李車拉等方式,將醉酒後不能行走的被害人張某四帶至本市鼓樓區中山北路XXX酒店XXX房間,趁被害人張某四醉酒不省人事之際,將被害人張某四強姦。2019年10月9日,被害人張某四報警。被告人羅某明知被害人報案在現場等候,公安人員抓捕時無拒捕行為,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後,被告人羅某家人對被害人張某四予以賠償,被害人張某四書面表示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趁被害人張某四醉酒之機,強姦被害人,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羅某在犯罪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強姦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案發後賠償被害人損失,且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裁判結果:被告人羅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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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分析上述三個案例,三個被告人均構成強姦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的“其他手段”,是指採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採取將婦女灌醉、麻醉等方式。案例中,被告人正是利用“其他手段”,違背被害人的意志發生性關係。被告人故意將被害人灌醉、麻醉或利用被害人處於醉酒,無法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狀態,違背了被害人的真實意願,對被害人的性的自主權進行侵犯,構成強姦罪。

當下,互聯網報道的年輕女性醉酒後被不法分子“撿屍”性侵的案件屢見不鮮。根據網絡媒體的報道,網絡上氾濫著各種各樣的撿屍團體、交流群。在一些論壇,有撿屍新手發帖求帶。“撿屍”行為已經從開始的“撿醉酒女”發展到採用“迷藥”或化學藥劑故意使婦女昏迷進而“撿屍”,犯罪分子的犯罪的手段也在不斷升級,應當引起重視並加大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

提高警惕性、加強防範意識,是預防犯罪的有效方法。

提醒廣大的女性朋友:注意人身安全,切勿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奉勸廣大的男性朋友:勿存僥倖,去“撿屍”,可能給你撿來的是一幅冰冷的手銬。

專業領域:刑事辯護、行政訴訟、民商事訴訟業務。


參考文章:

1、《酒吧“撿屍”文化:女孩被性侵,到底有多容易》網址:

《酒吧KTV“撿屍”與醉酒女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真實案件)》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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