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能繼續否請求雙倍工資?

法律知識要點: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在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期間,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對此做出明確的規定。

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籤書面勞動合同。

該條文規定,在“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補籤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未補籤的,用人單位是否要繼續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呢?

對此,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補籤書面勞動合同的,是否要繼續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從司法實務來看,共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觀點一:用人單位無須繼續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理由: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法律直接規定雙方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承擔的補籤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未規定要繼續支付二倍工資,用人單位即使未補籤,也不應繼續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

觀點二:用人單位應繼續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在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補籤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補籤書面勞動合同的,仍屬於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繼續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

由於雙倍工資具有懲罰功能,主要目的在於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穩定勞動關係,對此雖然實務中有一定的爭議,但是主流觀點認為,在“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即使未補籤書面合同的,也無須繼續支付雙倍工資。

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能繼續否請求雙倍工資?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並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彙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告劉某輝訴稱:2014年3月1日原告到被告處工作,工作崗位是服裝設計,工作內容是為被申請人研發、設計女褲。原告開始為被告工作後,被告沒有與原告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沒有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金。從2015年3月份開始,被告開始拖欠原告的勞動報酬,直到2015年8月3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勞動報酬共計20988元。

原告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該委員會於同日對原告的仲裁申請“決定不予受理”。

現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確認從2014年3月1日-2015年8月31日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被告向原告支付從2014年4月份-2015年8月份的二倍勞動報酬差額618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20988元。

被告答辯稱: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證據材料。

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被告作為用人單位掌握管理有原告在被告單位工作具體時間的證據,但被告未予提供,因此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結合原告提供的證據,法院採信原告主張的在被告單位工作的時間,以原告的平均工資3280.12元作為原告在被告單位工作期間的平均工資。

法院對原告要求確認原、被告之間從2014年3月1日-2015年8月31日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請求予以支持。被告拖欠原告工資20988元,故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該被拖欠工資的主張予以支持。

被告沒有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自2015年3月1日起已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法院對原告主張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共11個月的二倍工資差額39680.23元予以支持。

原告主張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因此期間已視為雙方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告僅有補籤書面勞動合的義務,繼續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無法律依據,故法院對原告的該主張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確認原告張某輝與被告服飾公司從2015年4月13日-11月9日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被告服飾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某輝被拖欠的工資20988元、二倍工資差額39680.23元。

律師點評

該案中,原告張某輝2014年3月1日入職被告服飾公司,因被告服飾公司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告服飾公司應支付原告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期間共11個月的二倍工資差額。從2015年3月1日起,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視為雙方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原告請求的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被法院駁回。因此,該案中,法院的判決觀點符合上述觀點一中的內容,不過筆者提醒,如果遇到此類案例,最好查詢一下當地的司法判例,以便提前把握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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