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混淆了!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口罩能不能免徵增值稅?

近日,有納稅人來諮詢,問銷售口罩有沒有優惠,能不能免增值稅。其實很多納稅人對於疫情期間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還是有點混淆不清的,藉此機會,談談相關政策。

在疫情期間,納稅人生產、銷售口罩均不能免徵增值稅

很多朋友可能大跌眼鏡,怎麼會呢?不是說疫情期間有很多免徵增值稅的優惠嗎?是的,確實有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但只是針對少數幾項應稅行為,包括: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對於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所以,不管生產還是銷售口罩,還是其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生產銷售,該繳稅還是得繳稅,沒有優惠政策。

不要混淆了!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口罩能不能免徵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是不能免徵增值稅


免徵增值稅針對的是納稅人的特定應稅行為,而不是針對納稅人

這也是很多納稅人容易解讀錯誤之處,把“”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理解成“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納稅人”,把優惠政策的對象錯誤理解成“納稅人”,而實際上優惠政策的對象是“應稅行為”。

舉個簡單的例子

某運輸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營業範圍包括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租車服務、車輛維修服務等。2月份發生了公共交通運輸服務收入20萬元,租車服務收入12萬元,車輛維修服務收入2萬元,當期進項稅額1萬元。

那麼,不少企業財務人員會誤認為該運輸公司在2月份取得的收入34萬元均免徵增值稅。其實這是錯誤的,正確的計算應該是20萬元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免徵增值稅,其他兩項收入應該計提銷項稅額1.82萬元(14萬×13%),當期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1萬-1萬×(20/34)=0.41萬元,當期應納稅額=1.82-0.41=1.41萬元。

實務當中,很多納稅人的經營範圍是非常廣泛的,往往發生的應稅行為不止一種,根據政策規定,只能對規定的特定行為免徵增值稅,而不是納稅人的所有行為都免稅。

不要混淆了!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口罩能不能免徵增值稅?

納稅人運輸防疫物資免徵增值稅,而不是運輸防疫物資的納稅人都免增值稅


免徵增值稅的行為如何開票?

不要混淆了!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口罩能不能免徵增值稅?

免徵增值稅行為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免徵增值稅的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如果納稅人在2月份已經就上述免稅行為開出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作廢或者衝紅,然後補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如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未及時開具紅字發票或者作廢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而免稅政策什麼時候到期,目前還未確定。

這裡需要指出的是,並不是開具了專票的當月可以免稅,開具專票對應的屬期仍然要按規定交增值稅;但是次月如果未及時開紅字發票的,次月可以先享受免稅政策。

例如,公司1月份開具的專用發票已經跨月,在2月份仍然未開具對應的紅字發票,那麼在辦理2020年1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仍應當如實申報繳稅;而申報2月份屬期的增值稅申報表時,可以先免稅申報,並在免稅政策到期後1個月內補開紅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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