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獵野生動物 重慶綦江三名男子面臨法律制裁

近期,綦江警方抓獲3名非法狩獵犯罪嫌疑人,破獲非法狩獵案件2件。

2019年8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婁某某、宋某、任某某為了食用和販賣野生動物,在綦江區長田縣級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用電擊的方式獵捕了一頭野豬、一隻野鹿子和一隻野山羊。犯罪嫌疑人婁某某、宋某、任某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涉嫌非法狩獵罪。

2020年2月13日,綦江區公安局對三名犯罪嫌疑人分別採取刑事強制措施。3月,犯罪嫌疑人婁某某、宋某、任某某已被提起公訴,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制裁。

民警提醒:在禁獵區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或者在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違反《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涉嫌非法狩獵罪將受到刑事處罰。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中規定: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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