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证据突袭”,四川宜宾法院开出首张“诚信罚单”

当事人“证据突袭”,四川宜宾法院开出首张“诚信罚单”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合伙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杨某某的证据突袭行为严重影响程序公正。2020年3月10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某某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判决。

案件详情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杨某某等人合伙进行废旧回收工程等投资,由于账目混乱,各方当事人几次算账均未果。

2018.12.18

原告黄某某依法向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杨某某、马某某等分割合伙利润。

2019.9.3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某、马某某给付黄某某合伙投资款3,000,000元及利润559,041元。

一审判决后,黄某某、杨某某不服,依法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杨某某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据,该份录音记载了一审庭审前各方当事人算账的整个过程,且系查明本案基本事实的关键证据,清楚地反映出杨某某出资只有100万元,河南项目是合伙项目,向家坝工程的利润只有106万元。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案件一审期间,当事人就反复提交证据,导致一审案件开庭四次;而在案件进入二审时,当事人杨某某又提交一份录音证据,经审查该份证据系一审开庭前即产生,且系查明本案基本事实的关键,故法院认为,当事人杨某某的证据突袭行为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对杨某某罚款10000元的处罚,并依法判决: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某某合伙投资款共计2584930.8元。

据悉,本案是宜宾法院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讼权利进行证据突袭当事人开出的首张惩戒罚单,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减少证据突袭、降低诉讼成本,保障裁判稳定性和权威性。

关于“证据突袭”

所谓“证据突袭”,就是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进行举证或未完全举证,等到庭审程序进行时突然将证据出示,使对方当事人措手不及的现象。

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015年2月4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有关“证据突袭”也有最新规定。其中,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根据此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证据突袭”,也仅需向法院说明理由,必要时才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理由是否成立。并且,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未逾期。这条规定说明,庭审过程中没有绝对禁止进行“证据突袭”,只不过必须基于客观原因并说明理由。该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该条规定了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逾期提供证据,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证据突袭”的惩戒措施。虽说可以进行训诫、罚款,但仍旧是不影响“突袭证据”的采纳,尤其是有关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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