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交警以案说法,醉驾摩托车酿事故,后悔莫及!

事故案例

事故经过:

2018年7月14日,崔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后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兴杨路交叉路口左侧(路西)时,碰撞至停放在路西非机动车道的现代牌轮式挖掘机,造成崔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

当事人崔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驾、超速行驶且未实行右侧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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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

请您谨记

醉酒驾驶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容易造成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驾驶员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和自己造成伤害。

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犹如给个人生命装上了“定时炸弹”!无证驾驶人未经专业的培训和考核,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基本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心理素质,遇到突发情况很有可能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引发交通事故。

超速、逆向行驶

驾驶摩托车时车速如果过快,转弯时离心力增加,车速增为两倍,离心力增为四倍。当遇有情况急打方向,车辆易发生侧滑,严重时会导致翻车。从近年辖区涉摩涉电交通事故分析,因摩托车、电动车车速过快引发的交通事故占了较大的比率。因此,驾驶摩托车、电动车要一定严格遵守道路标示的速度行驶,否则自身安全难以保障。

相比较汽车,摩托车、电动车逆行尤其常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体积小,机动灵活,让驾驶者误认为自己逆行不会对他人造成多大影响。其实不然,正因为摩托车、电动车更灵活,一旦逆行,行人及车辆难以及时躲避,事故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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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交警交规科普


本起事故当事人崔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

(W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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