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法律如何定罪?

雪山海豚


我是法律解忧君,我来回答您的问题。

解忧君在法院工作,一直也在参与办案。对于您的问题,我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你:如果确如你所说,此人已经构成了虚假诉讼罪,必将受到刑法的制裁。但是此罪名认定起来很困难,主要是得有确凿的证据,否则不会适用。接下来我会根据办案经验及司法案例,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为您一一解答。


如题,你所说的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方式骗取法院的生效判决的,查证属实,就触犯了我国刑法中的虚假诉讼罪。什么是虚假诉讼罪呢,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假官司,通过作假手段,欺骗法官,使法官在现有证据下,能认定案件事实,从而做出生效判决,得到某种目的行为。比如说张三与王五感情不合要办理离婚,张三为了得到更多的财产,于是伙同李四伪造了一个借条,内容是张三某某年向李四借款一万元,以此作为张三跟王五的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这个借条比较隐蔽,从表面上看,这就是真实的借条,王五由于不能证明不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于是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最后东窗事发,张三与李四的假条子的行为被人告发,公安机关将二人刑事拘留了。这就是一个经典的虚假诉讼的案例。实践中虚假诉讼常常表现为二人有亲属朋友关系或者关系亲近,诉讼请求和证据明显不合乎情理且被告自愿承认,由于想造假嘛,所以这种案子一般都是原被告调解结案的,也就是说这个案子很快就解决了,也很快就申请执行了,也很快就得到财产了,或者达到某种目的了。如果发现有人是虚假诉讼,及时向承办法官反映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但是现实中此罪认定起来很困难,并不是说有人虚构了事实或者证据就虚假诉讼罪了,不是那样的,有时候这个捏造事实,就很难认定,因为假如一个事情真实存在,只是被告说的时候,有点夸大了,这个很能理解,假如不是对事实核心部分捏造一般都没问题。而且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这个严重后果怎么认定,也感觉我没什么固定的标准。所以说我认为认定起来不是一件容易事。

综上,假如真如你所说有人虚假诉讼,而且你有确凿的证据,完全可以按这个罪名处理相关人员,但是一定要有关键证据,否则不是很容易。

我是解忧君,一个坚持原创的人,欢迎大家留言评论互动,有问题的可以直接提问,解忧君会及时回复,点点关注点点赞,谢谢大家,大家生活愉快。


法律解忧君


这个属于虚假诉讼罪。

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便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根据答复意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刑法》毕竟只能笼统的规定,所以对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着更加明确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所以,问题所述情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执行行为获得侵占他人财物行为,属于虚假诉讼罪行为。


叶律师


你好,我是一名执业律师,很高兴与你一起讨论这个问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法律该如何定罪?

个人认为,此人涉嫌虚假诉讼罪,如果在虚假诉讼罪的同时还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在2002年10月24日对此有过明确的回复,《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做出回复的时候是2002年,当时我国并没有虚假诉讼罪的规定,2015年10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其中增加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一般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总结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应当构成虚假诉讼罪。



以上内容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纯粹手打、实属不易,喜欢点个关注呗。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讨论。


每日讲法


这个问题,最容易搞混淆的就是将其认定为诈骗罪,其实这是典型的虚假诉讼罪。虽然两个罪名之间都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存在欺骗的情节,但具体情节还是有不同之处的。

01

虚假诉讼罪欺骗的对象不同,是法院

诈骗罪通常情况只有一个受害人,欺骗的对象往往是受害人。而在虚假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欺骗的是法院,不是欺骗受害人。

在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受害人虽然据理力争,但最终还是被法院判决败诉,这时被害人主观上是知道对方有欺骗性质的,但苦于没有证据来证明对方的欺骗行为。

而作为第三方的法院,按照证据进行审理案件,因特殊原因并未鉴别出证据的虚假性,所以导致了错误的判决结果的产生。

02

虚假诉讼罪的目的是骗取生效判决

虚假诉讼一开始虽然本质上是想骗取当事人的钱,但通过诉讼的目的是骗取到法院的生效判决,这样他可以依据生效的判决去请求强制执行,从而实现获得金钱或其他利益的目的。

所以,他主要做的事是骗取判决,为了骗取判决而捏造事实,或伪造证据,最终通过公权力的救济手段,使法院陷入了错误的认知,而作出不符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判决,从而损害受害人的利益。

结语

随意民间借贷的集中爆发,套路贷的连环布局,套路贷中的许多情形如果走入诉讼程序,最终实现了诉讼利益,就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这时套路贷的人员就涉嫌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等并存的情形,但是诈骗罪并不能吸引虚假诉讼罪,两个罪名独立,应当数罪并罚。


悟法析律


‘’法律上必须定侵财罪中的诈骗罪!‘’

依我之见: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进而由法院通过民事裁判达到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的行为,且量刑在虚假诉讼罪的法定最高刑以上的,依法应认定为‘’侵犯财产罪‘’中的诈骗罪。

为什么伪造证据通过诉讼方法非法侵财产不能定虚假诉讼罪,而必须认定为侵犯财产罪呢?

一,全国人大二○一五年通过的现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虚假诉讼罪‘’的规定,并将其编入《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其中第三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罪名的,依照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该条款的法律规定就是处理本案例所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据通过法院裁定达到占有他人财物‘’一案的唯一的法律依据。

二,那么,如何理解该条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呢?

A,从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目的上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提诉讼是手段,目的不是为了妨害法院的诉讼秩序,目的一一只有一个,就是为‘’侵犯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之根本目的;

B,从侵害客体上讲,‘’虚假诉讼罪‘’犯罪行为既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和公信力,又通过司法权违法侵犯公民其他合法权益;而‘’侵犯财产罪‘’则是通过司法权违法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C,从客观表现上讲,主要是伪造债务丶债务的书面手续,比如借条丶欠款丶收条丶结算单签名…等等各类财务财物类债务债务手续;同时,也有与第三人‘’事先共谋‘’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并在庭审中达成虚假调解而结案,通过法院生效判决或民事调解裁定,同时,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d,从犯罪形态上讲,‘’虚假诉讼罪‘’在犯罪形态上是‘’行为犯‘’,即只要从向法院的诉前保全丶起诉,到申请执行的任何阶段只要犯罪嫌疑人有伪造行为,立即构成‘’虚假诉讼罪‘’;而‘’侵犯财产罪‘’则必须具有‘’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并且须法庭最终判决并执行来确定犯罪‘’既遂、未遂‘’来区别。

e,从罪名的确定来看,‘’虚假诉讼罪‘’定罪只有一个罪名,而‘’侵犯财产罪‘’是个类罪名,具体案件不同丶罪名也不同,比如,可定诈骗罪丶侵占罪丶贪污罪…等等多项选择性罪名;

f,从量刑上讲,‘’虚假诉讼罪‘’只有两个量刑档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管制,或罚金,情节严重的才可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侵犯财产罪‘’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贪污罪‘’,最高可以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通过上述简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例犯罪嫌疑人既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据通过法院裁判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或逃避现实应当兑现的合法债务‘’,如果该案在量刑上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上、无期徒刑等刑罚的,依法就必须选择较重的罪名,即以‘’侵犯财产罪‘’类罪中的‘’诈骗罪‘’来定罪处罚,而不能以量刑较轻的‘’虚假诉讼罪‘’来定罪处罚,才叫做‘’正确适用法律‘’的依法办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唐先明75443043


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如果是为了证明捏造的事实而作伪证,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法官陷入错误的认识而处分他人财产,也构成诈骗罪,数罪并罚。

如果主要事实并未捏造,而是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伪证,使法官陷入错误认识,构成诈骗罪。

这几年主要为了逃避财产被强执,出现了很多虚假诉讼。


Damonshui


题主的问题中问题太多: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动机不鲜见,在此无需讨论。

二,伪造证据的时间节点:是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以原告名义并以提起诉讼为犯罪方法去实现犯罪目的呢?还是作为被告在诉讼中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以应诉来实现犯罪目的呢?这二者对于是否构成犯罪而言几乎具有罪与非罪的本质区别。

三,法官对于当事人虚构的事实、伪造的证据是被骗而予以采信定案呢?还是明知虚构伪造而故意予以采信定案呢?这样的情节涉及的是当事人妨碍诉讼(或诈骗)犯罪呢?或者是法官渎职犯罪?还是当事人与法官共同犯罪呢?

题主看似一个平常简单的问题几乎可以写一本小书了。如果让“今日头条”上的大腕们去发挥着写,出三本大书也是有可能的。

因此,题主应当先普及一些法律常识,将故事情节尽可能地描述得准确、清楚、明白一些,才有可能得到一些有益的帮助,要不然双方都得死:提问者急死,回答者累死!


不糊涂时涂糊不


虚假诉讼如同碰瓷(碰法律的瓷) 一旦成功就是一本万利 即便失败事后被追究的也是少之又少 但是没有公安机关介入当事人仅凭个人力量很难查清事实或者提取到有利证据 所以虚假诉讼愈演愈烈 强烈呼吁将虚假诉讼列入扫黑除恶严惩


卡大头


法律解忧君:我单位现在遇到的案子就和你说的有点相似,我单位借用资质给甲,甲和乙签订购钢筋合同建楼,共三家乙,购进数超出实用量一倍,甲以让我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让乙诉我单位,2010年发的案,到现在因各种原因未结案, 2018年河北省高出台审理指南,明确乙明知甲借用资质所购材料设备,乙起诉我单位,法院不支持。请问,这个指南适用本案吗?(高法对适用时间没明确)谢谢。


Wuxihua


虚假诉讼

整理出所有被问题困扰的人们一致关心的问题。

案例:胡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1982年结婚,生活二十多年了生育三个孩子,而且三个孩子都长大成人并都已成家立业。2006年7月胡先生与小三李某出轨同居生育一个私生女,胡先生的妻子王女士与2009年3月一个人离家出走,2009年十月份胡先生违反法律法规虚假诉讼 并提供不实虚假的证言证词和虚假证明 申请法院宣布妻子王女士为失踪人员。2010年12月份胡先生又和小三生育一个私生子, 2013年7月份申请法院判决和失踪的妻子王女士离婚,2016年11月胡先生和小三李某结婚,2018年又与小三李某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知不知道这个情况该怎么查处和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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