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收到網上打賞收入要不要交稅?怎麼交?

問:甲是一個自然人,經營著一個公眾號,擁有粉絲數萬,其在公眾號上發表的原創文章經常獲得讀者的打賞。請問個人經營的公眾號獲得的打賞收入是否需要納稅?如果需要,應該以什麼稅目納稅?

關於寫文章,獲得讀者打賞收入的是否要交個稅,先看看哪些所得要交個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個人收到網上打賞收入要不要交稅?怎麼交?

目前,對於打賞收入有幾種觀點:

1.個人現金贈與。

個人取得打賞收入,屬於一種贈與行為,個人之間贈與現金行為,目前受贈人暫無繳稅依據,即自然人從另一自然人處取得的打賞收入,暫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針對網絡紅包有關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明確過,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勞務費。

一名國稅稅收管理從業人員則指出,“互聯網+打賞”屬於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徵收的範疇,按照《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第五條“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於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因此,應該由微信等平臺代扣代繳。不過,也有聲音認為,互聯網平臺不是法定的扣繳義務人,沒有權利和義務代扣代繳;作為個人,這些額外收入需要自行申報。

如果是勞務費,則需併入綜合所得納稅,按照收入的80%計入綜合所得。

3.稿酬。

通過碼字獲得的收入,屬於稿酬,不過這種說法只是一說,在稅法上,被認定為稿酬的可能性並不高。

如果是稿費,則需併入綜合所得納稅,按照收入的56%計入綜合所得。

4.經營所得。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5點規定,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屬於經營所得。從上述規定來看,個人從事各項服務活動是否屬於經營所得需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是否依法從事經營活動並承擔經營風險;二是是否提供了真實服務;三是是否為有償服務。個人在註冊微信公眾號時與微信平臺簽訂了遵守法律法規的電子協議,並同意承擔發佈內容的風險,符合條件一;個人在經營微信公眾號的過程中向讀者提供了創作、編輯和發佈等服務,符合條件二;個人提供了上述服務後收到打賞收入,取得經濟利益,符合條件三。

按照上述分析,個人經營公眾號獲得的打賞收入屬於經營性質收入,應該按照個人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5.偶然所得。

不好歸類到明確的收入類型,那就算到偶然所得,按照20%稅率交稅,也是一種觀點。

互聯網經濟時代,除了寫文章打賞,還有各類網絡主播,也有直播收入打賞,同樣面臨如何交稅的問題。目前實踐中,各大平臺的操作也是不一,需要稅務主管部門加以明確。

2017年的時候,北京地稅公眾號今天推送了一則帖子,稱對朝陽區某直播網站進行納稅輔導,追徵該直播網站的網紅2016年度通過這個直播網站獲得的收入3.9億元的個稅稅款和滯納金6000餘萬元。引發熱議。

根據這篇報道,北京稅務機關認為,直播網站為網紅提供直播平臺,網友用戶通過充值購買網絡貨幣對網紅進行不同金額的打賞,網站累計結算成人民幣,抽取部分提成後通過支付寶轉賬給網紅,“而這家企業自成立以來確認的所有收入,均未包括支付給網絡主播的個人分成收入,也未給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所以直播網站是網紅直播收入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當為網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不能以“我們平臺主播的收入都是通過支付寶提現的,錢都被‘網紅’主播直接提走了,所以我們就感覺沒必要再替他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了。”的理由規避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經過“稅務人員向該負責人宣傳了稅法的相關規定”“最終稅務機關依法對網紅收入應繳個稅進行了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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