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緩刑是什麼意思「甘肅平涼律師」

在我國,緩刑,是指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緩執行刑法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在考驗期內,如果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適用緩刑的對象

  (一)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說明,罪行比較輕微。判處重刑的罪犯,不能緩刑。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此外,刑法規定不能適用緩刑的有:

  1、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不適用緩刑。

  2、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三條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有一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2)不具有悔罪表現的;

  (3)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4)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三、緩刑的考驗期

  緩刑不同於免除刑事處分,就在於緩刑在一定時期內仍然保留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因此,對緩刑犯在判決中必須宣告一定的緩刑考驗期,在考驗期內如果沒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的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也就是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不能折抵考驗期。

  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規定,緩刑是對主刑而言,如果在主刑之外還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例如,判處徒刑附加罰金的,徒刑緩刑,罰金仍要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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