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房屋拆迁,可不能有这种“千万要不得”的心思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沉睡之人”

  ——致众位被征收人

面对房屋拆迁,可不能有这种“千万要不得”的心思

  千万要不得的是这种心理:

  “你给的补偿这么不合理就想让我签字,哼!门都没有!不管你给我寄什么送什么我都一概不理,爱咋咋滴!补偿不满意我就不搬离。看你拿我有什么办法!”

面对房屋拆迁,可不能有这种“千万要不得”的心思

  谢律师解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97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面对房屋拆迁,可不能有这种“千万要不得”的心思

  也就是说:

  1)法律赋予其部门强制执行权的,由相关部门自行强制执行

  2)而法律没有赋予其强制执行权的,外加条件必须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那些在合理上诉期限内既不签订补偿协议也不采取任何救济措施的被征收人来说,即将面临的则是合法强制拆除的局面。

  法律赋予每个人相应的救济权利,但它是有法定时效的。假如你错过了这个可以上诉的期限,而才想起来运用此程序维权,那对不起,过期不候。

  对于此种情况,谢律师建议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从而得到系统有效的维权方案方为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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