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遊條例》4月1號起實施 河南所有紅色旅遊景區免費向公眾開放

3月27日,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河南省旅遊條例》新聞發佈會。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保存就《河南省旅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立法情況以及宣傳貫徹實施等有關情況予以回應。

體現河南特色推動旅遊業高質量

《河南省旅遊條例》4月1號起實施 河南所有紅色旅遊景區免費向公眾開放

在新聞發佈會上王保存表示,旅遊業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戰略性產業之一,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具有重要地位。發展旅遊業,對於優化人居環境、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據介紹,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旅遊立法工作,早在2007年就頒佈實施了《條例》,實施十二年來,對於保護和合理開發旅遊資源,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王保存說,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以下簡稱《旅遊法》)的頒佈實施、我省旅遊產業轉型升級以及文旅融合發展,《條例》已經不能適應我省旅遊業發展的需要,因此我們及時啟動了對《條例》的全面修訂工作。

修訂後的《條例》既貫徹了《旅遊法》,又立足河南實際,是一部充分體現河南特色和改革創新精神的地方性法規,貫徹實施好這部《條例》,對推動我省旅遊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河南省旅遊條例》4月1號起實施 河南所有紅色旅遊景區免費向公眾開放

立足“黃”“古”“根”“紅”四大文化 文旅融合打造“老家河南”

王保存介紹,全域旅遊對於推動單一景點建設向區域資源整合,促進產業融合發展,更好滿足旅遊消費需求,具有重要意義。

我們在《條例》修訂中貫穿了全域旅遊的發展理念,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全域旅遊,實現區域資源有機整合、相關產業深度融合;並且,明確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快建設重點旅遊風景道和沿黃旅遊通道,為全域旅遊提供交通便利。

文化是旅遊的靈魂,旅遊是文化的載體。文化與旅遊相輔相成,共生共榮。

我省是文化旅遊資源大省。近年來,我省立足黃河文化、古都文化、根親文化、紅色文化等特色資源優勢,打造“老家河南”文化旅遊品牌,取得了積極成效。

儘管在機構改革中實現了文旅部門合併,為文旅融合創造了條件,但由於長期形成的部門條塊分割、資源配置分散等因素,文化和旅遊融合的深度和廣度還存在許多瓶頸。

本次修訂,著力於通過立法推進文旅管理體制和文旅資源的融合,建立健全文化和旅遊行政執法機構,提升旅遊商品的文化創意,促進我省文化繁榮發展,讓遊客在旅遊過程中充分體驗到優秀的中華文化和厚重的河南文化。

隨著大眾旅遊時代到來,旅遊從單純觀光到休閒、度假、康養與觀光並存,旅遊經營從傳統的門店經營向網絡經營轉變,旅遊者出行方式如自駕遊、房車露營等漸成風尚,旅遊新業態如文化旅遊、鄉村旅遊、民宿旅遊、工業旅遊等不斷湧現,旅遊的內涵和外延都發生了很大變化。現行的《條例》已難以適應新形勢和新要求。《條例》的修訂堅持問題導向,對旅遊公共服務、自駕遊及營地建設、互聯網經營等進行制度設計;並設立旅遊新業態一章對文化旅遊、鄉村旅遊、民宿旅遊、工業旅遊、研學旅遊、體育旅遊、康養旅遊等進行了規定。

建立健全旅遊誠信體系及旅遊投訴統一受理機制

《條例》修訂,是維護法制統一的必然要求。在《條例》修訂過程中,我們確立的指導思想是促進河南省旅遊業快速、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我們堅持法制統一、不照抄照搬、突出地方特色、增強可操作性。

在切實做好《條例》的宣傳貫徹和實施工作方面,認真組織開展《條例》的學習和宣傳活動。知法才能守法,才能嚴格、準確地執法。學習、宣傳、普及《條例》知識,是貫徹實施《條例》的前提和首要環節,各地各部門應當予以高度重視。

在加大各部門的協調配合力度方面,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把貫徹落實《條例》作為推動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能,各司其責,互相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條例》的貫徹實施。

旅遊包含了吃、住、行、遊、購、娛六大要素,涉及範圍廣、關聯度大、產業鏈條長,組織協調工作責任大、任務重,需要各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大力配合和協作。

省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出與《條例》相配套的具體措施或規定,把《條例》中的鄉村旅遊、民宿旅遊等相關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完善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旅遊誠信體系和旅遊行業信用公示制度以及旅遊投訴統一受理機制等,使《條例》的一些原則規定具體化。

此外,縣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加強對《條例》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法律法規的實施,是縣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責。

縣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委會要高度重視《條例》的貫徹實施,認真履行監督職責,積極主動地參與《條例》的宣傳貫徹活動,適時聽取政府關於《條例》執行情況的彙報,並可通過執法檢查、代表視察等形式,加強對《條例》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指出,並督促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切實加大監督力度,增強監督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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