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李森等44人涉黑犯罪案件公開宣判!

3月25日,榆林市神木市人民法院對李正、李森等44名被告人涉黑案件公開宣判。被告人李正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個人財產800萬元,並處罰金25萬元;被告人李森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沒收個人財產600萬元,並處罰金19.5萬元;崔軍寧等十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判處八年至一年又八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他非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被告人分別判處相應刑罰。

李正、李森等44人涉黑犯罪案件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

李正、李森自2004年以來,為攫取經濟利益,擴大社會影響,確立強勢地位,採取成立公司、招聘員工等方式,逐漸形成以該二人為組織者、領導者,崔軍寧、王楊二人為骨幹成員,姚建軍、喬治宏等八人為積極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層級分明,通過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開設賭場、妨害公務、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偽造居民身份證、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在定邊縣一定區域和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


法院審理認為

以被告人李正、李森為首的犯罪組織有明確的組織、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參加人數較多,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獲取的經濟利益部分用於支持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在定邊縣發展壯大過程中,李正、李森親自組織或組織成員按其指示和意圖有計劃地實施了數十起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行為特徵明顯;對當地石油開採以及地下賭博等非法行業形成重大影響,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特徵,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及其成員共實施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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