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訴朱某麗、馬某寧、吉林市某某物業 服務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馬某訴朱某麗、馬某寧、吉林市某某物業 服務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關鍵詞:民事 高空墜物 致人損害 物業委託 責任認定

裁判要點

物業公司違反《物業服務委託合同》造成房屋外牆懸掛物脫落致人損害,以盡到通知義務、採取隔離防護措施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3日,吉林市某某小區16號樓外牆懸掛的冰柱脫落,將在樓下經過的馬某砸傷,入院診斷為頭部外傷、顱底骨折、頸部外傷、頸髓損傷、第7頸椎骨折、胸部外傷、多發肋骨骨折、雙側胸腔積液、第5胸椎壓縮性骨折。馬某向一審法院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賠償損失。一審法院查明:馬某居住在吉林市船營區某某小區X號樓X單元X01號,朱某麗原系吉林市船營區某某X號樓X單元X02室房屋所有權人,馬某寧系吉林市船營區某某X號樓X單元X02室房屋所有權人,其將房屋出租他人。該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吉林市某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物業公司)。傷人冰柱是由於馬某寧房屋內自來水管出現漏水現象,一部分自來水漏到了室外,受冷後在五樓陽臺外側下簷蓋過四樓的窗戶形成冰柱,有2到3米長。某某物業公司通知馬某寧由於房屋自來水漏水導致冰柱存在,並要求其及時清除冰柱,並且在16號樓樓下進行圈圍。遂判決馬某寧承擔70%的損害賠償責任,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馬某寧不服,以某某物業公司對某某小區16號樓業主的共有部分負有物業管理義務為由,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查明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2004年8月25日,吉林市某某物業公司作為乙方與吉林市船營區某某小區業主委員會作為甲方簽訂《物業服務委託合同》,合同約定:“……第二章、委託管理事項。第四條:房屋建築本體共有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樓蓋、屋頂、樓梯間、單元門、走廊通道、內天井、垃圾通道、門廳等部位……第五章、物業管理服務的具體標準。1.房屋外觀完好、整潔。2.設備運行:正常運行、無故障、無損壞。3.房屋及設施、設備維修、養護:安全、正常、經濟運行……”馬某寧繳納了2018年度物業服務費。遂判決某某物業公司承擔70%的損害賠償責任。2019年某某物業公司以冰柱所在區域不屬於物業管理範圍,並且已經盡到通知、提醒義務為由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一、二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認為物業公司違反《物業服務委託合同》造成房屋外牆懸掛物脫落致人損害,以盡到通知義務、採取隔離防護措施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遂駁回了某某物業公司的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一、傷人冰柱雖因馬某寧家漏水而形成,但冰柱處於房屋外牆。2004年8月25日,某某物業作為乙方與作為甲方的某某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委託合同》第十六條約定:“乙方按照下列約定,實現目標管理:1.房屋外觀完好、整潔。2.設備運行:正常運行、無故障、無損壞。3.房屋及設施、設備維修、養護:安全、正常、經濟運行。”馬某寧繳納了2018年度物業服務費,根據《物業服務委託合同》約定,某某物業應在發現房屋外牆形成冰柱時及時予以清除,以保證業主財產及生命安全,二審判決認定致傷馬某的冰柱所處屬某某物業管理責任範圍內並無不當。


二、某某物業多次通知馬某寧清除冰柱,但在馬某寧沒有采取措施的情況下,僅對冰柱下地面區域隔離防護並未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委託合同》約定的維護及安全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二審判決認定某某物業作為管理人對馬某承擔侵權責任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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