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三代”手續費的那些事


關於“三代”手續費的那些事


一、“三代"範圍

(一)代扣代繳是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確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代稅務機關從支付給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的收入中扣留並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

(二)代收代繳是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確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款項時代稅務機關向負有納稅義條的單位和個人收取並向稅務機關繳納的行為。

(三) 委託代徵是指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及其實施細則關於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願、簡便徵收、強化管理、依法委託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委託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徵零星、 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的行為。

二、“三代”的管理

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和“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開展“三代”工作。稅務機關應按照法律、 行政法規,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確定“三代”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擴大“三代”範圍和提高“三代”稅款手續費支付比例。

《一》稅務機關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對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扣繳義務人辦理登記。

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

《二》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委託代徵相關規定確定委託代徵範圍。不得將法律、行政法規已確定的代扣代數、代次代教稅款,委託他人代徵。

《三》對於需按比例支付“三代”稅歌手續費的,稅務機關在確定“三代”單位或個人的手續費比例時,應從降低稅收成本的角度、充分考慮“三代”單位或個人的業務量、工作成本等因素,確定合理的手能費支付比例。可根據需要在相應規定的支付比例範圍內設置手續費支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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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稅款手續費支付比例和限額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扣代繳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扣稅款的2%支付手續費,且支付給單個扣繳義務人年度最高限額7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支付。對於法律、 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手續費比例的,按規定比例執行。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收代繳車輛車船稅,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收稅款的3%支付手續費。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收代繳

委託加工消費稅,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收稅款的2%支付手續費。委託受託雙方存在關聯關係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續費。關聯關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確定。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收代繳其他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收稅款的2%支付手續費。

(五)稅務機關委託交通運輸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代徵船舶車船稅,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徵稅款的5%支付手續費。

(六)稅務機關委託代徵人代徵車輛購置稅,稅務機關按每輛車支付15元手續費。

(七)稅務機關委託證券交易所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徵證券交易印花稅,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徵稅款的0.08%支付代徵手續費,且支付給單個代徵人年度最高限10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支付。委託有關單位代售印花稅票按不超過代售金額5%支付手續費。

(八)稅務機關委託郵政部門代徵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徵稅款的3%支付手續費。

(九)稅務機關委託代徵人代徵農貿市場、專 業市場等稅收以及委託代徵人代徵其他零星分散、內的稅收,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徵稅款的

5%支付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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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預算管理

1.“三代”稅款手續費納入預算管理,由財政通過預算支出統一安排。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2.“三代”稅款手續費按年據實清算。代扣、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徵 人應於每年3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相關資料,因“三代”單位或個人自身原因,未及時提交申請的, 視為自動放棄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賣費。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核“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情況,並以此作為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頂算的依據。

3.代扣、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徵人在年度內扣繳義務終止或代徵關係終止的,應在終止後3個月內向稅務機關提交手續費申請資料,由稅務機關辦理手續費清算。

五、收到“三代”手續費

納稅人收到“三代”手續費按“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6%稅率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按規定用於與“三代”相關的辦公設備、人員成本、信息化建設、耗材、交通費等管理支出。

單位取得的代扣代繳手續費可用於獎勵相關工作人員。辦稅人員從事與代扣代繳稅款相關工作的,其取得的手續費獎勵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如果企業將此款項作為獎金或者集體福利性質獎勵給非相關人員,則應併入該員工當期工資薪金計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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