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N号房事件之法律分析

作者:翟亚星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韩国的“N号房间事件”引起了众多人的舆论与愤怒,此次事件主要是胁迫女性(包括未成年少女,甚至有11岁的小女孩)拍摄性剥削视频(主要对女性进行性虐待),然后上传到telegram聊天室的“N号房”中,会员从中进行收费观看。针对此骇人听闻的新闻事件,笔者仅从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该案件进行分析,仅代表个人观点,如有不同意见,欢迎指正。

韩国N号房事件之法律分析

( 3月23日,据韩媒,韩国总统文在寅今天下令彻查“N号房”事件,要求警方调查聊天群所有会员。)

“我害怕,我处于危险之中,却毫不知情。”

------这是来自N号房间偷拍事件的受害者之一所说的话

“我害怕,我处于危险之中,却毫不知情”,确实无知带给人们的伤害远高于一切,N号房间中被偷拍的女性显然在本案中是无疑的受害者,尤其是其中还有未成年人,但作为受害者的女性在接触此事件之初往往来源于无知,来源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因此,这个事件也给广大女性同胞发出一个警示:学会保护自己、远离法律灰色边缘,对不法行为坚决说不。另一方面,“毫不知情”也是对社会大众麻木情绪的讽刺,众多女性受害者在N号房事件中所收到的剥削、虐待,但是仍有26万以上的观看者,观看者中对此事的举报又是寥寥无几,他们故意的不知情、不举报,更是导致了社会大众的毫不知情。

(一)行为人通过线上形式实施强制猥亵行为亦可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韩国N号房事件之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行为是指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的意义,侵害他人的性的决定权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包含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对受害人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受害人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二是迫使受害人对行为人或第三者实施猥亵行为;三是强迫受害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四是强迫受害人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

不法分子通过社交软件以招募模特来引诱女性拍摄裸照,再以裸照相威胁拍摄性剥削、性虐待视频,上传到聊天室中供人观看,行为人迫使受害女性拍摄性剥削、性虐待视频的行为违背了受害人的对广义性行为的决定权,属于强迫他人自行或对行为人、第三人实施猥亵行为的情形,而线上聊天室同样应受到法律的管辖范围,不应为法外之地,因此N号房间事件的行为人将涉嫌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如果受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则将涉嫌猥亵儿童罪。


(二)仅观看视频的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并没有将观看黄色视频的行为入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故根据刑法罪行法定原则,超26万的视频观看者在我国将不认定为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未将观看黄色视频列入违法行为,但是如果在观看视频的会员中将视频进行复制、出售、出租将构成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

最后,N号房事件虽然发生在我们邻国韩国,但这样令人不耻的事件应时刻提醒着我们,不要为了一己私利去实施犯罪行为,害人害己,给受害女性带来了沉重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如果不经意遇到这样的事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及他人的权益,举报不良平台及视频传播者。


(最近单位正式复工后,案子上的事情比较多,一直也没有时间更新文章,今天特抽出时间把N号房事件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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