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51 证券简称:奥普家居 公告编号:2020-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家居”或“公司”)于 2020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45,444.97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42.36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42号)核准,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1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5.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855.2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812.93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042.2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20〕6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设立专户进行存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公司连同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奥普家居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下列项目:

单位:万元

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小于上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资金缺口由公司通过自筹方式解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及轻重缓急安排使用。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577号),截至2020年2月29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共计45,487.33万元,其中:预先投入募投项目45,444.97万元,已支付发行费用42.36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额为45,487.33万元。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为了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2020年2月29日止,公司拟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45,444.9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2020年2月29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42.36万元。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0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45,444.97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42.36万元。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均对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了相应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项目及各项发行费用支付均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上市发行必要的支出,符合募集资金置换标准。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监事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奥普家居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奥普家居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奥普家居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奥普家居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577号),认为奥普家居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奥普家居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五)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577号)。

特此公告。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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