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辱罵老師,老師當著班主任的面打了學生一耳光,這種情況屬於什麼性質?

起個ID這麼難


這是教他怎樣做人~不同意可以領回家自己教~老師沒義務教不懂得尊師長的畜牲。尊師重教是我國五千年文明,是光榮傳統。


心若在夢就在13001661


罪不及妻兒,禍不及父母。

從小打到大,有人罵我,我就罵回去,打我我就打回去。

如果我是這個老師,我直接叫父母過來處理,我滿意了,就算了,一切照舊。不滿意,從此不管他們家孩子。我是一個老師,我同樣還是別人的孩子。你不尊重我,我也不尊重你,未成年人是給你一定的保護,但也只是一定的罷了!


宋韻唐風


現在很多人不能正確理解老師“打”學生,過去老師“打”學生,是學生玩皮不上進,老師為懲戒學生而“打”學生,是心理威攝而不是歧視。現在很多老“打”學生是洩私憤,把怨氣撒在學生身上,或者是對老師的話“經濟建設”沒貢獻而遭到老師的“打”。有些學生或家長對老師懲戒學生小題大作,有時候老師“打”學生手板或小屁股,很擔心會把學生打傷,這也是過度的表現。當然這“度”只有當事人才知道,現在老師和學生都越來越不好當了,這都是心理壓力和經濟壓力惹的禍。


老蘇158056044


這屬於體罰性質,不是故意傷害性質。

體罰,為了教育和管理學生,給學生肉體和精神痛苦的懲戒。同樣是打人,侵犯他人身體權利的行為,為何老師打學生就是體罰,普通人之間的毆打就是故意傷害,如何區分?體罰與故意傷害區分在於打人的目的、場合和對象。體罰是為了教育目的,發生在學校,特指老師對學生進行懲戒。學校,是教育場所,教師對犯錯的學生施以精神和肉體懲戒,這是對學生錯誤的行為進行糾正,這是體罰。如果雙方沒有這種關係,打人變成了故意傷害,動機和目的就變了,打人的性質也會發生變化,由體罰變成了故意傷害。

老師毆打學生,如果傷害不明顯,一般認定為體罰,學校可以給予老師警告、記過、降級或撤職等行政處分。如果傷害嚴重,造成學生輕傷以上傷害,性質就變了,變成故意傷害罪的刑事犯罪行為。但普通人的毆打行為,即便沒有構成輕傷以上傷害,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可能處以拘留行政處罰。如果毆打致人輕傷以上或雖是輕微傷但情節惡劣的,會構成刑事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是司法實踐中的處理,同樣是毆打他人,老師與一般人為何有區別呢?我認為,可能在於教師這個職業的特殊性,這是一種職業豁免。我國幾千年來的傳統教育方法是“戒尺”教育,老師是合法的教育糾偏者,教師的教育方法中含有一些過分的行為,社會也可以容忍。實際上,許多職業都有豁免權,比如律師這個職業,《律師法》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舉個例子來說,律師有保密義務,同時也是權利,有權拒絕任何人的要求,包括公權力機關。如果公安機關在偵查一起故意殺人人命大案,有確定證據證明律師知道案情,找該律師取證,律師有權拒絕,並且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是是一般的公民,知道了重大線索,知情不報,就可能違法,涉嫌包庇罪。這就是職業的豁免權。基於職業豁免權的法理依據,同樣是違法行為,由於職業特性,教師可以免於處罰或從輕減輕處罰。


金牙大狀


依據法理,教師一定會受到懲戒。只是我卻要為天下教師一哭:教師這行,真的不能幹了!

有一句話是:教育不是萬能的。教師教育不好的,社會自然還會給他上課。教師朋友先忍忍,到了社會,罵你的學生就屬法律管了。罵人者得不到懲戒,就可能繼續罵人,他以為學校罵老師都沒事,就會習慣罵人;他以為打架沒事,就會習慣鬥毆;他以為小偷小摸沒事,就會習慣偷盜。有時候教育很乏力,思想工作起不到任何作用,大環境在那兒呢。走出學校的大門,他就可能走向另一座大門。

總之,對學生的過度保護,是現代教育的一大困境。但我相信,這種現象危害的不僅僅是教師是學校,更是社會的一大隱患。


佛心的詩與遠方


學生辱罵老師,無論出於何種情況也許都是不對的。這是家長的責任,也是自身修養欠佳,但老師,作為他們的第二任教書育人的師長責任也不可推卸。而且還反過來再度大學生,難道我們的老師就是這樣教書育人的嗎?動則體罰手打,凡事都要問個明白才可以定論。但是如若打人——就是侵犯人權,違法。再有,每個公民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的人權與尊嚴。學生辱罵老師固然不對,老師可以通過校方積極解決問題,問清楚事件來龍去脈,然後妥善處理。但老師不能以打人了之。這是藐視尊嚴與權利。


且行且珍惜lsj


打的好,子不教父子過。


一家人140705153


越級使權。


撬夕陽


這些學生不但該打,而且應該重打,還要多打勤打。因為他父母肯定是管不了的。只能靠老師管了!


東纜873


該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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