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委託書

行政執法委託書




委託機關:吉林市林業局(以下簡稱“委託機關”)

法定代表人:金永善

地址:吉林市豐滿區吉林大街78號

受委託機關或組織:上營森林公安局(以下簡稱“受委託單位”)

法定代表人:楊樹波

地址:吉林省舒蘭市上營鎮林海大街

為規範林業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確立行政執法委託機關與受委託機關或組織的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相關規定,吉林市林業局委託上營森林公安局按下列要求行使林業行政檢查和處罰權。

一、委託執法權區域

負責辦理上營森林經營局經營區內林業違法行政案件。

二、委託執法權權限

在委託區域和委託權限範圍內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下列及局領導批轉的行政案件的檢查和處罰權:

1、違反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授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林地、林木保護的法規、規章的林業行政案件。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及相關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的法規、規章的林業行政案件。

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及相關種子、野生植物保護的法規、規章的林業行政案件。

4、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及相關森林病蟲害防治的法規、規章的林業行政案件。

5、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及相關植物檢疫的法規、規章的林業行政案件。

6、違反《森林防火條例》及相關森林防火的法規、規章的林業行政案件。


行政執法委託書


三、委託執法責任

(一)委託機關責任

  1.指導和監督受委託單位在委託權限範圍內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林業行政檢查和處罰權,承擔受委託單位依據受委託權限範圍實施林業行政檢查和處罰權產生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法律後果;

  2.及時調整受委託內容,承擔違法委託產生的法律後果。

(二)受委託單位責任

  1.必須在委託區域和權限範圍內實施行政檢查和處罰,承擔超出委託內容產生的法律後果;

  2.不得將受委託的內容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承擔再委託產生的法律後果。

四、委託期限

從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本委託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委託書一式四份,吉林市林業局和上營森林公安局各執一份,送吉林市司法局和吉林省林業和草原局各一份備案。

委託機關:吉林市林業局 法定代表人:金永善

受委託機關或組織:上營森林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楊樹波

2020年 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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